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举例(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举例说明)
债权债务混同的例子
法律分析:例如:
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没有清偿,后乙公司将甲公司兼并。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就变成了:甲公司的继承人乙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债务消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法律主观:
在我国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形包括企业合并和合同承受,合同承受就是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之后转移给第三人导致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混同的例子
1、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没有清偿,后乙公司将甲公司兼并。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就变成了:甲公司的继承人乙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债务消失。
2、甲欠乙债务,没有清偿,后甲死亡,乙为继承人。此时乙在继承财产的同时继承了甲的债务,于是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债务消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举出一个债权债务混同的例子?
1.经典例子:A和 B两个企业合并了,用一栋价值1500万的房产作为抵押,A企业欠B企业1000万。相关的案例我没见过,B企业用这1000万债权和抵押权质押给了 C,B对于A的债权就没了,所以我特别设定了抵押权,借款500万。这个案例中,如果按照混同处理,抵押权也就随之消失了,这对于C就不公平了,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这样说了,质押物没了啊,所以这时候就不能混同,如果没有抵押物的存在,只有债权的情况下混同不混同的没有啥区别比如说,也就是B企业持有A企业1000万债权和1000万抵押权
2,合同混同的性质 : a,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因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为履行不能。但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欠缺时,不得认有债权成立,故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余地。此说显然不足采。
b,混同有清偿性质,即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时,自其遗产受清偿。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时,对债权人遗产为清偿。但此种学说全为拟制,以遗产视为独立人格,如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难以清偿为说明。此说不足采。
c,债权因混同消灭,是因目的达到即因获得实质的满足而消灭。但债权因混同不必达到其目的,例如债务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权时,则很难说债权已达到目的。此说亦不足采。
d,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是基于债权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有债权,从而同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违背债权观念,因此有混同时,债权应消灭。于是,混同是债权消灭的独立原因。
e,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混同的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就会终止,但如果债权和债务混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