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哪些(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哪些关系)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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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选择是指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己选择以某种物品作为标的物,而履行不能的时候,则只能选择可以履行的部分,这时选择之债就转化为简单之债,一时性债,是指当事人可以仅因一次履行而使债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有哪些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因为即使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因意外损失,可以以同性质的物品代替。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多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因为即使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因意外损失,可以以同性质的物品代替。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

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指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己选择以某种物品作为标的物,而履行不能的时候,则只能选择可以履行的部分,这时选择之债就转化为简单之债。

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大多数债都是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又依据多数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划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美系的为连带债务。连带之债对外承担全部的责任,对内按约定或按比例承担责任。

6、主债和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主债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其他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之债。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债依据是否可以一次履行而履行完毕划分为一时性债和继续性债。

一时性债,是指当事人可以仅因一次履行而使债履行完毕。

继续性债,是指当事人无法一次履行完毕,债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持续履行,债的内容则持续增加。

9、无因管理之债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因无因管理而形成的管理人请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费用,受益人应当偿付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因管理之债。

10、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债权人享得利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在了解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之后,我们才能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第一时间知道如何入手去解决该债权债务的纠纷,同时在知道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有利于我们对于生活中的纷繁复杂的事情,高效率和有针对性的去解决,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主要包括:

1、不当得利;

2、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3、合同;

4、侵权行为;

5、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哪些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基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1)合同之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债权关系包括哪五种

债权关系一般有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主债和从债等。

债权关系是义务人与权利人配合,使权利人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一般有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主债和从债等。与物权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利,它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效。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债务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合同、无因经营、不当得利和侵权。债务消除的原因有清算、托管、抵销、免除等。

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从债产生、存在的前提,没有主债便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的效力,对主债不产生任何影响。

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什么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将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义务,这就是不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依不同的标准划分具有不同的种类。依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合同债务和非合同债务,因债务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务和多数债务,因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的连带债务,因债的履行的选择性可分为原简债务和选择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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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4、不当得利;

5、其他情况。

一、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像一般情况下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都存在着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里面,当然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权利人的权力和一位是一致的,有权力也有义务,所以在处理相关的问题的时候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债权和债务有什么关系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4、 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6、主债和从债;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9、无因管理之债;10、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4、不当得利;

5、其他情况。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哪些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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