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遭受损害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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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在人身权、名誉权受损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越来越多,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在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方面受到了侵害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个问题,下面我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您参考阅读!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例如:结婚的婚戒,与亲人唯一的照片等等。

4、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应该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5、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解释》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违以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关于死者的上述人格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或者说法律进行保护的理由,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对于死者上述人格权利的保护,并非保护的死者的人格权利其意义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权利。因为根据民法规定,只有民事主体才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死者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可能享有权利。死者既然已经死亡,他人对其所做的任何行为对死者已无意义,而死者的近亲属因与死者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与死者存在着旁人无法替代的亲情联系,侵权行为对死者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对其近亲属产生影响。

6、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多数学者从传统民法角度将违约之债与侵权之债按照不同的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加以区分,通常认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但在实践中,通常也会因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发生而给受害人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违约行为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

2、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3、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

4、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赔偿问题达不成统一的,当事人应及时到法院起诉维权。

什么条件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哪些事项可以纳入精神损害赔偿

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失不仅包括精神方面的,也包括生理方面的和心理方面的,从而我们也知道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不仅是物质方面的,还包括精神方面的。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利益。

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主观:

(一)人格权受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二)亲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三)配偶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大家常见的婚内出轨行为,如果夫妻一方婚内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虽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但法律对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不非是对死者的保护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保护,也是出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中规定了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受偿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驾驶________将_____撞_______,经_______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_______承担事故______责任。现经甲、乙双方仔细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经济损失______元,___________付_____元,______付________元。,(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等各项损失赔偿。,(三)乙方放弃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乙方放弃对甲方民事权利主张的诉权。,(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保险理赔权利和费用归甲方所有。,(六)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提出反悔。,(七)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八)乙方领取赔偿款后,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甲方的工作、学习、生活、否则赔偿甲方违约金。,(九)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分执。,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一)违法行为,作为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二)主观过错。,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无过错无责任”,即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三)损害事实,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来评价损害事实:一是社会上人们对受害人的不利评价或社会评价降低;二是社会适应不良,受害人的社会适应能力下降或丧失;三是受害人机会利益的损失。,(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哪些权利遭受损害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另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人格权利,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情况下才有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如下: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侵权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如下:

1、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死者权益受到侵害的;

3、身份权受到侵害的;

4、婚姻关系受到损害的;

5、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损害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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