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 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是 刑法 理念的转变和进步。 (一)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的转化,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无论是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都为被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明确了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则难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救济。 众所周知,精神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可辨认性,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这是毋庸置疑的,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就必须赋予被害人以法律上的救济权,从而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物质抚慰,对精神利益的减损进行填补。 (二)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刑民法律效力位阶平等的必然结果。 民事 侵权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已经得以正式确立,而对犯罪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是不是因此就认为在刑事领域是绝对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呢?我们知道,刑事上的犯罪行为,从民事法律角度上看,又是民事侵权行为,而且是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身体权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如果伤害后果较小,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伤害后果较重,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 故意伤害罪 时,被害人更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法律责任重合适用的重要特征。 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民事侵权行为由于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一种私法责任;如果行为超出一定的限度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危及了国家的安全和秩序,国家运用刑罚权对犯罪分子科以刑罚,这是行为人所承担的公法责任。但是不是行为人已经承担了公法责任就可以免除其私法责任呢?笔者认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并不互相排斥,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取代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公法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而私法责任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承担的,二者可以重合适用,相互补充。 (四)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顺应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的理性选择。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非财产性赔偿早在1896年《德国 民法典 》中得以确立,而后为欧洲许多国家所效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涉外刑事案件将会有所增加,为了充分、平等地保护各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世界通行做法,必须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肇事罪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肇事罪可以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现目前有两种观点:一、不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二、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百万购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