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工程款属于拖欠(工程款在什么情况下优先)
作为投标人什么情形下会拖欠工程款和工资
作为投标人情形下会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有以下情形:
1、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基础。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工程款拖欠成风的根本。
3、行业市场法制环境不完善是拖欠工程款成风的关键。
4、政府拖欠行为是治理拖欠问题的主要障碍。
国家关于拖欠建设工程款的规定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是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地为什么总是拖欠工程款
法律分析:项目的构成单位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分为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甲方也就是出资方,而乙方通常是承揽工程的单位,也被称为“总包”,听起来总包好像是管完了的,实际上总包下面还有分包。分包单位有的属于总包管理,有的分包却又是和甲方签订的合同。
分包单位又被称为劳务分包,他们接到项目之后,就会去找施工班组或者是我们常说的包工头,搭建人员开始干活,而工资的发放也基本就是这么一个流程,层层拨款。
但自从实行农民工工资月薪制之后,工友们的工资都是由总包直接下发到专属账户的,这也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工友们的工资被拖欠。
被欠薪的原因
1. 总包实力不够
对于实力雄厚的总包单位来说,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地完成,甲方也会按照合同定期结算工程款,那么拖欠农民工薪资的情况基本上就不会出现,要是总包实力不够,或者项目没有达到要求的话,总包自己没拿到钱,那么工友们的工资就很难得到保障了。
2. 甲方资金不到位
说到底,不论是总包还是分包,最终的钱都要甲方给了才有。要是甲方找茬或者甲方自己的资金出了问题,那么下面的单位收不到工程款,自然也没有钱发给工人们。
3. 单位之间“甩锅”
很多项目上的关系都是很复杂的,有的单位或者包工头能拿到工程,也不乏有关系在,一旦他们赚不到钱,或者工程款不能及时到账,最后很有可能会出现“甩锅”的情况,最终遭殃的也是我们工友,可能得到的仅仅是“月薪”中的那一部分,其余的工资就很难拿得到了。工友们想要找靠谱的班组或是包工头可以上吉工家看看。
随着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关注,相关部门也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实名制和农民工专用账户都是为了保障工友们的利益,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一定会得到改善的。工友们觉得被拖欠工资除了吉工家上面提到的这3个原因之外,还有什么原因吗?欢迎留言评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事实事务中,工程建设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大类,工程建设由于需要的资金比较大,拖欠工程款是经常出现的。那么拖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为大家进行解答。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可采取诉讼的方式,具体来说:
1、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2、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民法典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有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等。建议施工方遇到拖欠工程款的,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