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起诉谁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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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债务人死亡了起诉谁

债务人死亡起诉谁

一、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_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 (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 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立有借据,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甲没有还款,不久甲即死亡,遗有个人财产一批。甲死后为久,乙以甲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偿还甲的债务。此种情况,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

二、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的问题。

在债权起诉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一般只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据此,笔者认为,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在起诉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三、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有的观点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应终结诉讼,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后,由债权人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起诉,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判决用债务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

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债务人死亡留有遗产,是可以起诉其继承人的。当然起诉时要注意被告的确定,毕竟债务人已经死亡,此时肯定是不能以债务人为被告的。

债务人死亡,起诉的对象:

1、死亡债务人的配偶;

2、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3、该债务的保证人。债务人死亡后的被告,一般是具有承担该债务责任的人。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其死亡后的债务;如果有继承人或保证人的,则由债务人的继承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人死后债务由谁偿还?

一般人死后的债务就会由债务人的遗产来进行偿还,如果存在的遗产不_清偿此债务的话,那么对于剩下的债务,其他人是没有偿还的义务,但如果继承人自愿的承担这笔债务,那么就会除外。

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

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务由谁借的钱就会由谁来进行偿还,不管当事人是否死亡都只能由个人的财产来进行处理,只要当事人死亡之后就会由留下来的遗产来进行清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继承人愿意承担的就会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人死后债务由谁偿还?

人去世后,债务由其继承人来偿还。继承人需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但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的,则不需要承担清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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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死亡后谁来赔偿

法律主观: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 扶养 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以上定义,在审判实践中,可对“赔偿权利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形下,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可直接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其近亲属因此而受有损失的,亦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的身份向被告追偿。另一类是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即被害人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赔偿权利人则为死者近亲属。 关于第二种情形,被害人的近亲属一般不只一个,而是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内的多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顺位,这就为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人的人数呢?是将所有的近亲属都列为当事人,还是只列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非必要共同诉讼是上述问题的症结所在。若为必要共同诉讼,则赔偿权利人应包括死者的所有近亲属,有近亲属没有参加诉讼的,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法院 应当通知其参加,至于是否参加诉讼则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若为非必要共同诉讼,则法院可自免其责,只在当事人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考虑是否将其合并审理。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第一款中“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及第二款中“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是为必要共同诉讼所具有的特征。区分必要共同诉讼与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关键是诉讼标的是属同一种类还是具有同一性。 笔者认为,此类诉讼应属必要的共同诉讼。对此,我们可从死亡 赔偿金 性质的角度进行解释。死亡赔偿金过去采用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的扶养丧失说,故原来解释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重新进行了定义,采用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按照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可见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现在已被《解释》界定为财产损失,如果受害人有家庭成员,死亡赔偿金视为受害人家庭消极财产的损失。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应当认为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对侵权人的赔偿享有权利,即侵权人的赔偿为一个整体,赔偿权利人对赔偿整体享有一个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而不是按赔偿权利人人数瓜分赔偿所得。 既然死亡赔偿金属于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共同所有,那么,法院在确定被侵权人死亡情况下的赔偿权利人时,就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的,可以不参加诉讼。既不放弃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仍应列其为原告。(因为在被害人死亡后将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近亲属全部列为原告参加诉讼,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可让他们选定一个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按照继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个第一程序继承人参加诉讼,这符合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原则。)如被通知的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同时放弃其应得的赔偿部分,应从赔偿义务人赔偿数额中扣除其放弃的部分,但放弃参加诉讼却不放弃应得赔偿,不能从赔偿义务人赔偿数额中扣除,由参加诉讼的权利人有权共同取得全部赔偿金。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债务人死亡后该起诉谁

法律分析:债务人死亡留有遗产,是可以起诉其继承人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死后所欠债务由谁承担

一、人死了债务由谁承担

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的继承人只在遗产部分内承担清偿义务。超出债务人遗产的部分,原则上不再由其继承人承担。或者,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找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是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假如债务人的配偶还在世的,债务人的遗产,是债务人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一半。在遗产分割前,应首先将共同遗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债务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而相关债务是用于夫妻婚后家庭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既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又未用于家庭婚后生活,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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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起诉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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