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9
922
《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但是根据合同自由的立法原则,并参照最相类似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受害人有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有利,有时请求侵权责任更好,那么法律应该赋予他选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权利进行行使,以达到侧重于保护无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三、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现实生活中,因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质,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不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以下这些不同:

第一,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并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

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第二,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力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

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因违反这些义务而使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

第三,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权行为责任,如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第四,赔偿的利益损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侵权责任保护的是不是信赖利益,而是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是一种固有利益,在受害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的情况下,不能根据侵权行为要求赔偿。

第五,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在现实生活中,因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质,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不同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22条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当事人请求选择权,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项请求权,但只能在两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行使。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一进行索赔,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因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受损害方都可以依法请求司法救济。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竞合。受害人主张何种责任,直接关系到他的切身利益。例如,王某进入某商厦买一高压锅,在看售货员演示样品时,样品发生爆炸而致人身伤害。在此案中,若依缔约过失责任,受害人王某仅能向某商厦索赔,若依侵权责任,王某则不仅可向某商厦索赔,还可向产品的制造者追偿。那么,受害人应该以何种请求权来索取赔偿呢?参照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的观点,一般都不主张通过侵权行为法的方法来追究该商场的责任,因为依照德国及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该商场可以通过证明其已对直接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而免则,从而减少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另外,给予侵权行为构成的注意义务低于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注意义务,因此,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将不利于受害人。因此,有学者主张,我国可以承认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竟合,使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从而更有利于受害人,也更有利于实现民法的立法目的。

《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但是根据合同自由的立法原则,并参照最相类似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受害人有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有利,有时请求侵权责任更好,那么法律应该赋予他选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权利进行行使,以达到侧重于保护无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如果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加以限制。

诉讼请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法律分析:诉讼请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有什么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由我为你介绍相关 法律知识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赔偿范围规定的案例分析

【案情】

2000年6月,原告颜某(系华侨)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提供给原告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购销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规定:原告认购被告所属的华侨墓区的一块地块,面积估计为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美金260元,所购墓穴用于建造颜氏家族墓穴,原告对所认购的墓穴享有永久性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应先支付给被告美金2、6万元,折合人民币21万多元,该款为第一次价款,被告收到墓穴的预付款后应按照原告提出的墓穴设计设想负责墓穴设计,经原告同意后由双方商定“墓穴工程建造合同”,双方并且规定了其他条款。

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价款,被告则展开墓穴设计等工作。2000年11月,在建墓前期准备工作接近尾声时,原告经咨询得知,销售和认购1000平方米建造墓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告原打算建立宗族墓地的设想也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即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不合法的。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终止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6000元。被告不同意。

【问题】

1、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为什么?

2、本案中,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问题。

依《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1)告知对方自己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2)告知标的物的瑕疵;(3)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 方法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售楼 广告 中称客户入住后将开通免费进市区班车,后虽开通,但数月后即停止。

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如王某与某小学商定捐款100万元改建校舍,王某承诺捐款于9月到位,要求学校此前做好准备,并备好配套资金。嗣后,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贷款50万元。后王某以生意亏损为由拒绝捐款,给学校造成损失。

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如店堂地滑,致顾客摔伤。

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7.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

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推翻了传统契约法无合同便无责任的观念,对传统契约法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我国1999年<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明确规范,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在健全和完善债法体系方面可谓一大进步,但同时这种尝试还存在一些瑕疵如过于抽象,过于宽泛等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立法中可围绕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明确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举足轻重。它是缔约过失责任首要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围的根本标准,还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重要。因此,笔者建议,关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中,须对先合同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界点作出明确规定。

2.应对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作出界定。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导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混为一谈。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为便于司法操作,有必要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3.《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范围过窄。《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只要缔约人对这些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独立的价值,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定,是立法体系日渐完善的体现。它使得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更加充实,使得合同义务延伸到了缔约阶段,从而使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达到圆满。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规范地适用缔约责任制度,不仅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要求,并且也促进了中国法律体系整个系统的完善和进步,使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方针得以顺利的运行和实施。

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

缔约过失责任包括的情况

(1)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即当事人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根据前合同义务,缔约双方在接触时有诚意缔约、互相协商义务,如果不为缔约恶意磋商或突然恶意中断交涉,则构成该类型的缔约过失。非恶意的过失中断交涉致合同不成立的,即使当事人受损害,不负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2)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即因当事人一方缔约时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可构成欺诈,若受欺诈之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合同仍为有效,即受欺诈人放弃权利;若其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的,可请求相对人负担缔约过失之赔偿责任。

(3)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即当事人一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缔约时获悉的他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过失。在缔约交涉时,如果获悉对方的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缔约上过失。该类型缔约上过失,是当事人违反前合同义务,包括保密和不得不正当使用两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违反其中一项,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或故意过失,都要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4)违反诚实信用的其他缔约时过失行为。这是《合同法》为其他没有归纳但也属于缔约过失的类型,提供的法律适用空间。

本案中,被告作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知道国家对该服务行业所作的规定,却与原告签订销售超大面积的墓穴合同,规定该墓穴用于建造家族墓穴,并对该墓穴享有永久使用权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因此,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被告,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问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违反前合同义务的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而非履行利益。所以,赔偿损失的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原则,除违反保密义务之缔约过失外,不赔偿受损害人的预期利益,如利润等。

本案中,原告为华侨,且一直为该合同的合法性要求被告作出说明,应认定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归园公墓知道国家关于墓葬的要求,对合同无效存在违反诚信的过错,因此,原告因支付预付款而丧失该款项在被告占有期间所应得利息系其签订无效的墓穴 买卖合同 而受的直接损失,应依法由被告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猜你喜欢:

1. 合同成立、生效与债权平等性的相关问题

2. 2017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3. 工商行政执法证考试题目

4.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5. 关于订立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如订约费用的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如订约机会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约行为以及合同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方承担信赖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2、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如下:

(1)固有利益,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2)信赖利益,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违反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工人把产品做坏了承担多少责任(工人把产品做坏了承担多少责任,厂家几天提出赔偿)

对财产损失赔偿的另一个争议主于对间接损失应在多大范围内赔偿,有的将间接损失排除在外o例如美国有些州的产品责任法规定财产损失的严格责任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而对诸如因交通工具被损害不能投入使用而带来的利润损失则不予赔偿,工人做坏产品应该 ...
离婚财产分割
536热度

小孩在商场受伤,商场应该怎么赔偿(小孩在商场受伤商场有责任吗)

小孩在商场受伤,商场应该怎么赔偿小孩在商场受伤,商场应该赔偿,以下费用: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 ...
离婚财产分割
406热度

被车撞了一人一半责任怎么赔偿(被车撞了一人一半责任怎么赔偿轻微伤)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了交通的事故,造成了人身的伤亡、财产的损失,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里来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要按照以下的规定来承担赔偿的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 ...
离婚财产分割
440热度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吗赔偿范围是多少(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最新标准)

百万购车补贴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一,交强险赔偿范围是:若被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即受害人,但是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受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可以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二、交强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 ...
离婚财产分割
485热度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误工费吗(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最新标准)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具体如下:【1】死亡伤残赔偿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 ...
离婚财产分割
304热度

工地有人意外摔死了谁赔偿(工地有人意外摔死了谁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 ...
离婚财产分割
121热度

被狗咬伤赔偿的范围(狗把狗咬伤了怎么赔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狗咬伤人如何赔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 ...
离婚财产分割
343热度

车损险不赔偿范围(车损险不赔偿范围有哪些)

2、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 ...
离婚财产分割
388热度

车祸主次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车祸主次责任赔偿金怎么算)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则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应 ...
离婚财产分割
996热度

虚假诉讼侵权赔偿案例(虚假诉讼赔偿范围)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虚假诉讼罪一、什么是虚假 ...
离婚财产分割
414热度

侵权责任的损失范围(侵权损失的赔偿范围)

此外,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产品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产品侵权责任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因产品质量、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中 ...
离婚财产分割
453热度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并且,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次序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 ...
离婚财产分割
32热度

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哪些(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三)、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 ...
离婚财产分割
101热度

诉讼请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但是根据合同自由的立法原则,并参照最相类似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受害人有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有利,有时请求侵权责任更好,那么法律应该赋予他选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中一 ...
离婚财产分割
922热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化内容(行政诉讼赔偿范围)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四)对行政 ...
离婚财产分割
215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