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吗赔偿范围是多少(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最新标准)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多少钱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包多少钱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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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一、无责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二、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因此,在实际中大家需要知道关于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在范围类的就要全部承担。所以说车主要知道交强险的保额,这对于受害者的赔偿也有一定的联系,超过保额的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赔偿。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太平洋汽车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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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是:
若被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即受害人,但是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受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可以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
二,交强险金额限额是:
1.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2.无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一般来说,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者若因消租闷此而身故或伤残,则保险公司可对其因此而发生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拿弯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理赔。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者若因此而发生医疗费用,则保险公司可对其因此而发生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型山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进行理赔。
交强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
一、交强险责任范围
1、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的责任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情况。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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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4、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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