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窒息死亡赔偿案例(养老院老人受伤养老院赔偿吗)
老人福利院里吃鸡蛋意外窒息死亡,这算是护工的责任吗?
2019年6月27日,在一家养老院发生一起老人去世事件,经调查,这位老人是因吃鸡蛋窒息,那么问题来了,这次事件护工该不该负责任呢?我觉得护工要负责任。
家属确切的说过,给老人办的是一级护理,自己有另外给500元让护工照料起居、喂水喂饭,而这次吃鸡蛋是老人自己进食,护工完全不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而现在养老院却在推卸责任,说一级护理不包括喂饭服务,这就很矛盾了,当时家属给600元照料起居、喂水喂饭的钱,为什么不当时说清楚?为什么没有告知家属没有这项服务?没有这项服务为什么还要收家属的600元?这些 问题养老院应给出合理的解释,不然这个养老院以后的发展会遭到走下坡路。
虽然这个老人会自己进食,这一点家属是知道的,但毕竟交了600元让护工喂饭的服务,收了人家的钱就要给人家做事。护工解释到自己去打流食,桌上放着两个花卷,一个鸡蛋,在打流食之前,老人要求自己先给他剥个鸡蛋,但护工说一会再剥,先去打流食,在这里,作为一个护工,就是以老人至上,客户至上,老人有要求为什么不满足他,为什么要自己贪方便先去弄流食,然后再开始吃饭,怎么不想想老人是不是饿了,想要迫切吃饭了,我觉得护工缺少经验,应进行培训,拣选出好的护工,而不是贴个招聘书让任何人都可以进来做护工,开一家养老院不是很简单的事。
每个护工都要学习基本护理,康复护理等医用护理知识,从里到外,包括卫生、饮食、皮肤、情绪、仪表等技能。这个案件在2020年9月9日开庭审理,家属方要求养老院赔付85万金额,这85万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非正常死亡殡葬服务费以及医药费等,现在双方都在打官司,具体最后结果怎么样现在还尚未告知。
苏州一老人护理院内坠床死亡,院方被判担责三成赔偿11万余元,是否合理?
这件事情具体的原因是这样的:这名老人他将近90岁患有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等多种疾病;他的子女将他送到护理院进行养老,而且据了解老人被评定为一级护理,护理院应进行严密照看,而老人却在白天护理期间坠床,属于看护不周,且事故发生后护理院未及时送医,存在失职行为 ,最终法院判定院方担责三成赔偿11万余元;其实很多网友觉得这样的结果是不能够接受的,既然老人他是一级护理造成这样的局面,应该院方承担100%的责任。
其实看到这个事情的时候是非常难过的,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儿女却不能够在身边进行看护,作为护理院的人也不能够履行职责,证明老年人的生活,我觉得是非常艰苦的,既然老人是被评定为了一级护理,那么老人的护理是需要严加看管的,但是护理院却因为他们的疏忽导致老人坠床身亡,我觉得他们的责任是100%的,作为旁观者,我对于这样的判定也是觉得不能够接受的。
如果这件事情让我反思的事情特别多,作为儿女的在父母年纪比较大的时候,却不能够陪伴在他们的身边,这应该是每个作为子女的遗憾吧,再加上这几年受到疫情的影响,大家的生活压力都非常的大,体育应付工作如果稍有懈怠,可能就导致工作丢失,所以不得不将自己的年迈的父母送到养老院或者是护理院进行养老。
这件事情让很多人感触是比较多的,希望我们子女有条件的一定要把自己的父母带在自己的身边去照看他们,父母的年纪比较大了,他们的岁月也没有多少,希望能够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照顾他们吧,如果条件实在有限的,一定要请一个有责任心的护理进行照看,千万不要随随便便的就去找一个人。
我的老父亲今年88岁,原来在别的养老院住着,照顾的很好,可是这个养老院里有两位老人晚间说话,我父亲
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三级。某日下午4时老太在自己居室内走动,因地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老人及亲属将养老院告上法院。原告称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被告认为原告已与自己签署了协议书和告之书,内有原告受伤属负责条款范围,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入住协议,但原告按时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本身不受伤的义务。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国华人民共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入住协议属因此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12900元,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2、一位入住不久的痴呆老人午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在护理人员下楼吃饭后不久,从2楼窗户翻下(没有防护栏)发生坠楼事件。此前院方已发现该老人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与家属沟通,家属认为问题不大,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事件的发现,并将老人送往临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后,老人家属提出院方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1万元。
此案件除暴露出硬件设施有缺陷外,还反映出对存有幻视、幻听现象《精神疾病的表现》,明显不适合居住的老人没有及时动员转院或劝退,结果酿成悲剧造成损失。
3、七十多岁李姓老人年老体弱,女儿将托在某街道养老院,同年端午节,因护理员护理不当,让老人躺着吃粽子,还让老人糯米卡在喉咙(粽子遇水胀),导致窒息死亡,事发之后,双方就丧葬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之后老人女儿又将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计24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管理中未对护理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致使老人进食时发生意外,养老院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损失等3966元。
4.入住在某养老院内的李老伯生性孤僻。某日,养老院附近的社区内有一位老人在家中上吊自杀,此事在养老院内传播开来,老人们议论纷纷。几天后的一个凌晨,
老人在养老院生病去世,养老院也需要担责合理吗?
最近一个养老院被人告上法庭,因为养老院的老人因为病情严重医治无效死亡,但是家属心里十分气愤,觉得养老院不负责任造成老人的离世,后来经过两次审理以后,养老院依旧要付百分之五的责任,这件事情引起大家的关注。
现在大家的问题是,老人生病的情况下死亡,是不是养老院也要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有责任的话,那么养老院就需要重新考虑老人的照顾方法了!其实我觉得这个案件只是一个案并不是说老人有病的去世,就一定是养老院的责任。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这个案子,老人入住养老院的时候,家人和养老院有合同存在。这点来说养老院其实已经没有太大的风险,不过一段时间之后,老人出现肚子疼的情况,这时候养老院并不是选择直接把老人送进医院,而是留下来观察。
可是后来老人的状态越来越差,老人的子女这才决定把老人送到医院里面。到医院以后,老人已经出现严重的生命危险,医院赶紧抢救老人,但是因为病情已经延误,老人终于没有救治过来,最终离开人世,造成悲剧出现。
这个案子里面,其实养老院和家属都有责任,一方面来说在老人出现不舒服的时候,养老院应该第一时间把老人送到医院,可是养老院选择的是叫来老人子女,这样的情况下,其实老人的病情已经耽误,这样养老院的责任就出现了。
当然子女的责任也不小,他们来到养老院以后,也没有及时的送到医院,这才最终导致老人离世。因此这件案子养老院有责任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养老院当时直接送老人去医院的话,那么养老院自然也就不会有任何的责任。
所以老人在养老院去世,只要养老院合理合法,认真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将老人照顾好,那么养老院自是不会有责任的,如果有失误的话,那么必然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