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和有什么不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可以用什么表示)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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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有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如果债主因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一、债权人债务关系有权要求对方(债务人)成为或不成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有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如果债主因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主和债务人]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拆迁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结果是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权人有妨碍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要求撤销这种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二、债权人权利:(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护制度之一.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基于传统代位权理论,对近年来中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务和债务人逃债现象建立的新债务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2)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消除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关系.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结束.从这个规定来看,中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一方的法律行为.但是,合同法也不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3)债权人的撤销权,也称为撤销诉讼权或撤销诉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害和债权的行为,必须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75条明确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债权债务中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说法,有些人可能无法区分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有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如果债主因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一、债权人

债务关系有权要求对方(债务人)成为或不成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有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如果债主因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主和债务人]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拆迁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结果是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权人有妨碍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要求撤销这种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权人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护制度之一.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基于传统代位权理论,对近年来中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务和债务人逃债现象建立的新债务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消除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结束.从这个规定来看,中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一方的法律行为.但是,合同法也不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3)债权人的撤销权,也称为撤销诉讼权或撤销诉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害和债权的行为,必须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75条明确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和债务的差异

债权和债务的区别为:债权与债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债权与债务的区别主要是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区别。在同一个经济关系中,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又是同时存在的关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出资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借钱的则是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是相互的,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是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区别并非必然导致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独立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也并非是产生特殊的物权变动方法的根据。

债权的概念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1、会计意义

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2、发生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3、债权形式

通常形式是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债务的概念

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禾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依不同的标准划分具有不同的种类。依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合同债务和非合同债务,因债务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务和多数债务,因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的连带债务,因债的履行的选择性可分为原简债务和选择债务。

1、会计意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经济意义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3、债务工具

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

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

扩展资料: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区别:

1、债务人

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_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2、债权人

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3、区别

债权人处于相对主动的位置,而债务人则往往属于被动方,通俗的说,债权人就是借贷关系中的放钱人,而债务人则为借钱的人,当借钱的人不按约定还钱时,放钱的人有权要求借钱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或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债务

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不同

债权债务的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借款人,债务人为欠款人。债权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债务人因承担债务,需要在债权人的请求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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