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算向保证人主张过债权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有什么
主张债权的方式包括两种。主动催收要求履行,如发函,亲自上门追讨,委托他人追讨,申请仲裁或诉讼等。或者也可以由保证人主动承诺同意履行,也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
法律分析: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会及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债务人能履行义务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来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向担保人主张了债权但没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话,法定担保期限为履行期满后六个月
对这个规定的理解,包括很多搞法律工作的都搞不清楚。很多人理解成,必须在履行期限满六个月内起诉担保人,否则无效。但这样的理解明显对债权人不利,这样不是逼债权人要在六个月内起诉吗,这样实际上对担保人也不利,等于没有商量、宽限的余地了。
看过一本有关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书,对这个问题该书的观点是,只要债权人在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担保期限的作用就完结,此时诉讼时效开始适用,即从向担保人提出要求开始,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此后有关时效的中断、中止同样适用,这样与普通民众的常识与相符。
2、如果你问的不是担保期限的问题,是问担保人的诉讼时效超过后,是否还要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这个问题,同样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对此,我的理解是,债务人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与担保人的担保诉讼时效,是分开计算的,其中一人的诉讼时效超过,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只能向另一人主张权利。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停上两年不向担保人追索,诉讼时效超过后,担保人可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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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形式有提起诉讼”和“送达债权清收通知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第二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
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
扩展资料
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