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错误如何起诉(保全错误怎么主张赔偿)
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如何起诉
法律主观:
错误保全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吗错误保全可以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另外,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如何认定申请人属于申请错误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根据目前的裁判实践来看,是否认定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是坚持了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对申请有错误是否构成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有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为申请有错误。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表述,是一种客观描述,因此对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胜诉或完全胜诉,即构成财产保全错误,而无须考虑申请人对保全错误的主观过错状态,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理由如下: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从性质上看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法典上的规定,而我国《民法典》主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与其在侵权行为上的地位,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外,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为依据,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当作为特别情况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中,已就该问题作出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意见,可以看出,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理论上与实践上均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责任;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全错误赔偿需要另行起诉嘛
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1、保全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2、如果因诉讼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保全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诉前保全错误怎么办
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唯一的界定标准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而只要申请人败诉或撤诉,即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无需法官再去主观的分析、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负担原则,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应在诉讼中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乃至败诉的后果。此类案件诉讼中,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对损失发生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选择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或者异议权。
拓展资料:
财产保全申请未执行怎么办?
1、继续多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
2、向法院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
3、按照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