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裁员不支付赔偿金
如何辞退员工不赔偿
法律分析: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同时与多家企业签订劳动关系法律上面明确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关系,但是有的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同时与两三家企业签订劳动关系,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企业也是可以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裁员可以不给赔偿吗
单位辞退员工是可以不给补偿金的,但前提是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而且也要与法律规定的条款相符合;这样就可以有理由不给;如果是属于违法的辞退员,那么就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补偿金。
一、可以不给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金吗?
可以不用给的;属于下面的情况之一的,那么公司是不用对你赔偿的:
(1)、还在试用的期间但是被证明了是不符合公司的录用的条件的。
(2)、在公司工作期间严重的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
(3)、在公司工作期间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的。
(4)、在公司工作期间劳动者同时和别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该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了严重的影响,还有经过用人单位的提出后还不改正的。
(5)、由于本法的第26条的第1款的第1项所规定的情况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工作期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综合上面所说的,辞退员工是属于用人单位所拥有的权利,但辞退员工没有法定理由的辞退是必须要支付补偿金的,而对于用人单位不想给的话,那么就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并且说明辞退的理由,只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那么就可以不用支付任何的补偿金。
如何辞退员工不赔偿
企业中若员工违法纪律,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不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如下:
1、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2、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3、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4、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5、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即可,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那么工作1年是可以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