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放弃吗(工程款优先受偿期限)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起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仲裁后以和解撤诉,优先受偿权主张还有效吗
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性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仍受法律的保护,提起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仲裁后以和解撤诉,优先受偿权主张还有效。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进而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的活动。
什么是放弃优先受偿权
法律主观:
放弃优先受偿权就是放弃债权。优先受偿权,就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就 工程款 以建设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就是不再行使该权利,对于工程 欠款 等问题由当事人协商支付,协商不成的,则可以通过 诉讼 的手段解决,但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吗
法律分析:1、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优先受偿权是指当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种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虽然关于该项权利的性质在学理上存在着法定抵押权说、留置权说、优先权说等观点,但不管何种观点,不可否认的是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民事主体经济利益充分实现。建筑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2、建筑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之后又主张放弃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银行基于建筑施工企业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而向发包人出借款项,在银行于在建工程之上设立抵押权发放贷款后,如果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无效,则对银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体现为过多地干涉平等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处理民事案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更应以诚实信用为判断标准,以事实为依据来调整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平等、充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放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无论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还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法律规定都是承包人可以这样做。这也就意味着承包人可以不这样做,而放弃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承包人放弃这一权利,应当是其真实意思。如果是受欺诈、胁迫而放弃的,承包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与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开发商强迫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该如何处理?
(1)开发商因为需要向银行借款融资等,来弥补建设资金不足,而有些银行借款的前提条件是要求施工企业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施工企业如果不愿意放弃承接工程,又不愿意恶化与开发商的合作关系,无奈之下,也只能被迫就范;(3)施工企业承诺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4)施工企业可以组织、收集一些证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发商要求放弃的函件、施工单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在开发商财务状况不好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