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判决书(优先受偿权判决书怎么写)
法院认为抵押行为有效,但判决如下中未书写优先受偿,有何潜在不利?我该如何再据理力争?
1、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中一般需要明确:请人民法院确认....抵押行为有效,原告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起诉状上的请求在判决书上写上“如被告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你的这种说法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法院判决书的判项必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做出,法院可以在事实认定部分确认该等抵押有效,但不会在判项中做出你所要求的说明。
3、请问有何风险?我该如何再据理力争?
这个问题其实比较简单,如果是房产抵押,一般会有抵押登记,如果被告拒不清偿借款,可以及时依照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据理力争了。
判决优先受偿权后解除抵押的后果
1. 解除抵押权:判决优先受偿权后,该权利可能优先于原有的抵押权。这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可以在执行、拍卖或清算资产时,先行受偿,从而可能减少了原抵押权人的还款金额或权益。
2. 追偿责任:如果原抵押权人在解除抵押后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他们可能面临追偿责任的风险。例如,如果原抵押权人未能有效执行其权益,导致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贷款,优先受偿权人可能会追究原抵押权人的违约责任。
3. 资产处置问题: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可能会影响资产处置的可行性和灵活性。在解除抵押后,原抵押权人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资产的价值,并在根据判决或协议规定的次序下进行资产处置,以满足优先受偿权人的需求。
质押车辆未交付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
法律分析: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未依法设立,无法享有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车辆为动产,动产的质权由交付质押财产而依法设立,本案中车辆并未交付,即质权并不存在,因此债务人无法就该车辆优先受偿判决。优先受偿的情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__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九条__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须经判决确认吗
你好:
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为法定权利,无需经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当事人可以径行行使.
最高院于2008年给广东省高院的批复中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也就是说,无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是否明确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行使该项权利的,均应受到保护。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须经判决确认吗?
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为法定权利,无需经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当事人可以径行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是2002年最高法院批复的法规。
在实务中
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承包费用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在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消费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就该房屋而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归于消灭,自不待言。在开发商尚未交房或虽交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形下,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所有,仍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范围内。但考虑到,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异于用消费者的资金清偿开发商的债务,等于开发商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广大消费者,严重违背特殊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政策,因此应不允许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是承包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比较,消费者属于生存利益,应当优先,承包人属于经营利益,应退居其次 。
批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规定了这种观点。该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民事判决书中抵押权优先受偿如何表述?
一、现在民事判决书中不能对是否具有抵押权优先受偿作出判决,而是应该在裁定书中对此作出表述;因为这样的案件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应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以前,这类案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费时费事。
1、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列入特别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30天,且实行一审终审制,时间短,程序简化,省时省力。
2、裁定书中直接表述:准予对设定担保的被申请人xx的xx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xxx的贷款本息等费用。
一、补充: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1、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r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2、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