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残疾赔偿金诉讼中死亡(刑事案件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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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后意外死亡 残疾赔偿金是否继续给付

即使在定残后意外身亡,还是需要支付 残疾赔偿金 。 交通事故 受害人在确定 伤残等级 后,因非原交通事故的原因而意外死亡的, 伤残赔偿 金应继续按照法定年限支付,最长为自定残之日起20年计算。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报告出来后就死亡,其伤残赔偿金如何赔偿

死亡的发生是因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的,而非侵权人在先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侵权因果关系不成立,侵权人无需对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定残后意外死亡是否意味着伤残赔偿金只用计算到受害人死亡时止呢?回答这一问题前,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伤残赔偿金。正如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对生命损害的赔偿,伤残赔偿金赔偿的也不是对身体健康损害的赔偿,而是赔偿的因身体健康遭受损害间接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是按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程度对应的未来收入减少部分。在赔偿方法上采取的是抽象化定型赔偿,只考虑计算年限和收入标准,另外考虑到抽象预设的赔偿年限可能短于受害人生活实态,特别规定了超过确定的给付年限仍生存的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仍有权继续请求给付一定年限的伤残赔偿金。因此,我国法律并未对受害人生存期限短于预设固定年限的情形如果处理作出相应规定,而司法实践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观点是较为一致的,即不因受害人定残后死亡而将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只计算到受害人死亡时,而是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年限计算赔偿伤残赔偿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应按5年计算。

另,即使是因伤而亡,赔偿标准也是5年。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补充:

不管何种结果,都只需,也必须赔偿五年。

因为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属于精神损害之赔偿。

伤残后因伤而死亡,无需赔偿伤残赔偿金,只需赔偿死亡赔偿金。——5年。

伤残后非因伤而亡,只需赔偿伤残赔偿金(5年)而不需赔偿死亡赔偿金。即使是定残后之次日发生其它原因的死亡也是如此。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减少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对害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一种补偿。

只要符合赔偿的四大构成要件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不是应予支持?

我们现实中大多数人都是普通人,兢兢业业的工作,赚钱,养家,生活。很少能遇到重大的恶性事件,例如交通事故,偷窃,抢劫,刑事案件等。所以我们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基本是一无所知,除了在中央十二台收看天王,普法栏目剧,法律讲堂等节目时会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识外,基本没有其他渠道和意愿去了解。但是不可避免的是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情况,例如刑事案件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该支持?大多数根据我们朴素的情感都想要支持,但这样是不对的,对于这一行为我们不应该支持。

不予以支持的理由

一般对于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都是,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导致遭受了物质损失才有这一权利,而且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是不能有独立处理行为的能力,那么他的近亲亲属和法定代理人也有这一权利。

至于赔偿给被害人的损失包括:被害人需要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用等为了痊愈而需要的费用。如果被害人因为受伤过重残疾,那么也要对他们赔偿残疾辅助工具的费用,如果被害人不幸死亡也要赔偿其家属丧葬费用。综上来看,赔偿的范围质保卡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这种类似于精神补偿费用。对于这几类费用,我国法律范围覆盖下的各地的法院应该都不会支持的。

学会保护自己

由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偏袒任何一个人。审判赔偿是很专业也很繁琐的一个流程,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就要学会保护自己,远离危险的人和事。养成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

诉讼中死亡,残疾赔偿金是否赔偿

法律分析:直接按照原来的伤残等级进行计算,当然如果是受害方死亡,且其死亡与之前的受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前期伤害行为对后期死亡有参与度,则可以申请鉴定,直接按照死亡赔偿金乘以参与度系数进行索赔。总的来说,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只是改变了诉讼程序,并不影响索赔数额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交通事故诉讼受害人在诉讼中死亡怎么办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特殊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二审依法驳回该案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某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12万元,其余的19285.79元由被告驾驶员任某负责赔偿。 原来,在2011年8月,任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至四川省双流县某路段时,与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高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高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十级。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任某负全责。随后高某提起诉讼,要求任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 保险公司赔偿 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4万元。 但该案在诉讼过程中,高某却因突发心脏病去世,案件在当年9月被迫中止审理。之后,高某的妻子、儿子等近亲属提出申请,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该案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在次月再次开庭审理,第三人保险公司却提出,由于高某已死亡,其不应当再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双流法院一审认为,残疾赔偿金作为 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的损失,属于 财产损害赔偿 ,该损失应当是固定的和明确的,不会因为受害人在 发生交通事故 以后的身体状况变化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该案高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事实清楚,且死亡前已经评残,并已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精神抚慰金 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 赔偿权利人 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之规定,该案中高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可以让与或继承。故经依据相关标准计算审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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