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整员工不同意怎么办(公司调岗位我不去有赔偿吗)
单位换岗不同意怎么办
公司要换岗员工不同意的,则不能调动该员工的工作岗位。因为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下劳动者和单位协商一致后才能变更,单位不能单方面变更。如果单位单方面强行调岗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调回原来的工作岗位。
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三、用人单位调岗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调岗调薪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脱密期保密协议的,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一般来说要调岗必须证明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那就要伴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不然随意调岗是违反劳动法的。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调岗要经过劳动者同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书面通知,才能将劳动者进行调岗,劳动者如果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不能调岗。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将劳动者调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员工不同意调岗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单位的调岗需要是合理的,符合法律等相关规定的,否则,员工可以拒绝调岗。
当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得不调岗时,如果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单位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
如果是合理调岗,而员工不同意,企业可以依据员工手册或者企业的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调整工作岗位,不同意怎么办?
如果公司调岗不同意,如何要赔偿,具体如下:
1、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岗位,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公司需要赔偿,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调岗不属于单方面强制调岗,如部门撤销,调岗不具有针对性、处罚性或侮辱性等因素,则无法要求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