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能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欠款不还如何起诉精神损失费
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如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
1、对方欠债不还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2、对方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方还款,若要主张精神赔偿的话,需要一定的条件。
行动建议:
1、债权人碰到债务人不肯还钱的情况的,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还钱。
2、起诉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对方写下的欠条,借条等。
3、起诉还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4、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如果要损害精神赔偿,那么债权人就需要去有应应资质的医院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到三千元;
2、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到五千元;
3、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到十倍予以赔偿;
4、达不到残疾的,原则上不需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确有必要的,不超过2000元;
5、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相应减少精神损失费金额,若受害人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视情况而定;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借钱给别人,别人一直骗说还却没还。心里受到伤害可以要求债务人陪款不
这个你可以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院基本上只会支持你的债权主张,不会支持你这个精神损害赔偿。
还有,是“赔款”,不是“陪款”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996 条和第 1183 条第 2 款均为新出的规定。前者规定的是因违约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后者规定的是因侵害财产(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不一样的,所以《民法典》第 186 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这一制度。这也是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尽管少数国家不认可这个竞合概念。
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
“侵权责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说法并不准确。
违约责任原则上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违约责任涉及某些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例如,骨灰盒丢失了,这里的骨灰盒就是有人身意义的。又如,婚礼视频、照片被损毁了,因为婚不可能再结一次,所以这里的视频、照片就是有人身意义的。人身意义的判断涉及社会生活的一般观念。比如,小猫、小狗对豢养人来说可能如他们的孩子一般,但从社会生活经验来看,它们都是动物,和鸡、鸭、鹅一样,是一般的有机物,不是人,不具有人身意义。人身意义和人格的意义尽管有所不同,但其实差别不大,因为人身意义包括了人格利益,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
因违约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合同法》和《民法典》没有规定,但是在法院裁判实践当中是作为例外存在的。
只不过你说的情况,跟上面的举例不一样,法院基本上难以接受你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民事纠纷中关于经济方面的有权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无权。
民事纠纷中关于经济方面是无权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
若:现有一人欠你钱不给,对你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失,如果立案,你无权申请除了他欠你的这部分钱之外的精神损失费。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而在这个案件中,侵害你的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造成你非财产上的损失(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损害后果)。所以,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所以,民事纠纷中关于经济方面是无权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现有一人欠你钱不给,对你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失,如果立案,你无权申请除了他欠你的这部分钱之外的精神损失费。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借钱不还可以要精神损失费
借钱不还可以要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范围
中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