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不能要利息(工程款优先受偿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利息属于优先受偿吗
厉长明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土建工程合同后按约施工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就未施工调整的项目、误工补偿及其它杂项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如逾期支付,以银行同期担保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如逾期超过3个月,除按约定承担利息外,承包方有权以其施工的建筑物拍卖价款或以建筑物租赁款优先受偿。协议签订后,承包方按约定施工,但因发包方迟延付款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调解协议,并约定如逾期付款,则发包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发包方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承包方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优先受偿工程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对此,大多数人认为利息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付款而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工程款的部分,申请人不能就此优先受偿。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受两个条件限制:首先是价款的理解,只能是工程款。按建筑行业的规定,工程款的构成主要有材料、人工、机械费用及经营利润,不能包括其它建筑企业所施工的部分。其次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款的约定。承包人对符合两个条件的欠款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从本案利息的性质来看,是对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
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
不能。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处建设工程价款不应包含违约金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如下: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优先受偿后的利息如何清偿?
累积清偿、分期清偿、一次性清偿。
1、累积清偿:在工程款优先受偿后,未清偿的利息会累积起来,直到有足够的资金来清偿为止,这意味着利息会继续累积,直到全部清偿。
2、分期清偿:根据合同约定或协商,可以将未清偿的利息分期清偿,这意味着每个期限内,应支付一定的利息金额,直到全部清偿。
3、一次性清偿:在工程款优先受偿后,一次性清偿未清偿的利息,这意味着一次性支付所有未清偿的利息金额。
逾期利息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条法律规定只有价款,没有提到利息。以此来看,逾期利息不包括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