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属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债务的处理便是在国家或集体组织依法继承遗产后,先行偿还欠款。如果继承人依法放弃其继承权,就不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就意味着他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放弃继承权后一般不能反悔,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权不能拒绝抚养义务。法律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处理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被继承人债权的范围是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意外的合法债权,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如下:
1、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
5、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