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哪些工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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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为: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与工程欠款怎么理解?

1、对于垫资,首先当事人是否约定是垫资,如果约定是垫资就按垫资来处理,这时可以请求返还垫资,如果对垫资还约定有利息的,也要按约定支付利息。

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的,是不能要求支付垫资利息的。如果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就按工程欠款来处理。

2、对于工程欠款,无论是否约定有利息,都是要支付利息的,只是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施工合法有效的开始。

因此,可以理解垫资是承包方自愿的、主动的,因此没有约定利息就不支付利息。而工程欠款不是自愿的,是被动的,因此要支付利息。所以垫资的法律性质不是工程欠款。

扩展资料: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工程欠款的社会危害如下: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4、影响社会的稳定。

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软垫是指在约定的计划进度形象节点内,由承包人以自有的材料、设备和劳务完成建设工程,在约定的节点后发包方才按工程进度正常支付工程款。

硬垫是指由承包方将相当于在约定的计划进度形象节点之前的工程款,打入发包方的账户中,在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之前,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就用承包方的钱支付工程款。垫资还有部分垫资和全部垫资之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垫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欠款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起诉工程款纠纷案件?

条件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该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竣工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言下之意,如果建设工程竣工了,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就不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也无需接收建设工程。所以我们说,工程款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当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如果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了,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也是予以支持。当然,如果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不应该支持。所以,无论从是《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还是从《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都能得出一个结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 条件二: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已经届满。如果起诉时,合同约定的支付尚未届至,则施工单位就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当然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不予支持。但这里又有两种特殊的情况。特殊情况之一: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也就是说,合同无效,可以随时不再履行。履行了怎么办?应当返还。不能返还呢?应当折价补偿。返还或折价随时可以主张。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施工合同无效以后,实际上是没有办法返还的,只能折价。折价的话,怎么折呢?参照合同约定。而又因为合同无效,所以随时可以主张折价,也就是说,可以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主张价款,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可以随时主张价款。特殊情况之二:合同被解除。《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被解除了,尚未履行的就终止履行,你不要再履行下去了,已经履行的怎么办呢?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合同解除了以后,因无法恢复原状,只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怎么补救呢?实际上还是一个折价补偿的问题,而且可以随时主张。 条件三: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或者律师常常会就违法所得进行起诉。我们来看案例:【案例】某挂靠工程款纠纷案。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是某施工单位。某项目经理起诉某施工单位,称其就某工程挂靠在该施工单位名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款为260万元。施工期间,该项目经理通过施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方式支付了材料款、设备租赁款,通过转账给另一单位支付了民工工资。后来,在扣除施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以及税金总计6.55%后,他认为施工单位拖欠他剩余挂靠工程款70万元。他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70万元。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也就是项目经理不能证明他和施工单位之间是一个挂靠的关系,既然不能证明是挂靠,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的请求当然不能得到支持;后来,项目经理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律师分析:项目经理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70万元,能不能成立?实际上可以考虑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不能证明是挂靠,则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显然是要被驳回的;基于挂靠关系,进行的起诉,后来证明不是挂靠,那要求支付剩余的挂靠工程款,当然应该驳回。第二种情况:如果能够证明是挂靠,则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能被支持吗?事实上,就本案而言,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已经支付,不存在项目经理对外拖欠情况,既然不存在,则剩余挂靠工程款是什么?就是挂靠所得,是利润,实质上就是违法所得,法院当然不会支持项目经理的这个违法所得的请求。所以,即使能够证明是挂靠,项目经理的请求也不能获得支持。通过该案例,说明起诉的工程款必须是合法的工程款,违法的工程款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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