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施工合同纠纷(农村房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村民与施工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村民与施工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是:首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是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是提起诉讼的。如果是提起施工纠纷的民事诉讼的话,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一、村民与施工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地面施工侵权纠纷,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在当地的生活现在如果要征收土地的话,那么首先是需要关于需征收补偿的问题来进行协商的,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如果强制性的征收的话,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如果关于施工和农村的村民发生了纠纷之后是应当及时的解决的,比如说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状 :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 身份证 等)。 委托 代理 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写明案由等)一案, 现答辩如下:答辩请求:×× 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 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农村自建住宅引发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纠纷如何处理?
承建农村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依法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施工合同性质属于农村建设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
高度低于两层的农村自建房或者投资额低于30万工程的“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民法典》第十七章规定的“承揽合同”。而高于两层的住宅,将严格执行《建筑法》有关规定,发包方必须将建设工程交由具备完全资质的公司承建,且承包方为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构成《合同法》第十六章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