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赔偿金额比一审少了(二审判决赔偿金额比一审少了,受理费怎样划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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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说调解拿到的赔偿多判决赔偿少我该怎么办被市级法院错判,上诉又被省高院驳回,下面我该怎么办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指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举个例子,县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

二审标的金额和一审不一致

法律主观:

一审二审再审的区别是: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审调解金额太少怎么办

可以要求其及时变更的。二审调解金额太少可以要求其及时变更的,得看调解是如何处理的才能确定下来 积极和法官沟通,尽快判决。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由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二审法官说调解拿到的赔偿多判决赔偿少我该怎么办

被市级法院错判,上诉又被省高院驳回,下面我该怎么办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指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情况,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举个例子,县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则对该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对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准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四级两审制,就是我国人民法院虽然有四级,但对一般的案件,最多只能审理两次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并不意味着一旦二审法院处理以后你就没有办法了,这也是被很多老百姓误解的,很多时候,一旦二审法院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裁定就到处闹事,其实不然,即便二审文书已经生效了,你仍然有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拿到对自己不利的终审文书后,你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申请再审期间,原判决需要依法执行。

申请再审后,申请再审结果有三种,即“驳回申请”,或“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

据此,你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话,你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以上就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救济途径,并不是一审、二审法院所做的判决都一定正确,也有很多情况再审后会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所以,如果案件处理结果确实有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去维护权益!

民事案件的错判翻案后,国家赔偿吗

前段时间,有位当事人咨询了我一个问题,有点意思,分享给大家。文中以A来表示这位当事人。普通读者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涉及的是再审对之前生效判决的翻案,二审对一审的翻案,并不需要讨论这个问题。

简单来说,A撮合三位朋友,让B和另一位好友两个人一起接盘C的小产权房项目,B和另一人是买家,C是卖家。因C不认识这两个人,只认识A,让A收齐了两位买家的钱后再一次性转给C,因此B的钱从A的银行卡上过了一道手才转给C。

随后经历了三场诉讼如下图:

诉讼一:之后小产权房项目泡汤,B想追回款项,知道C没钱,就直接起诉A,并主张是借贷关系,同时查封了A的财产。A作为被告主张是商业往来,但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两级法院均仅凭转账就认定为借贷关系,判决A偿还借款,B胜诉。

诉讼二:既然两级法院均认为该款项是B借给A的,那么A再转给C,C就属于不当得利,因此A起诉C不当得利。法院将款项认定为项目转让费,并非不当得利,不支持C返还,加之已过诉讼时效,故驳回A的诉请。法院虽然驳回诉请,但终于查明了真相,认定了A和C之间的往来为项目转让费。

诉讼三:随后A拿着这份判决书再湖北省高院申请第一个诉讼的再审,再审直接撤销了B和A之间的一审、二审判决,并驳回B民间借贷的诉请。

错案已得到省高院诉讼三的纠正,查封或执行的财产已经返还。当事人希望追索查封车辆三年多的折价损失,自己的声誉损失,声誉造成的生意损失,以及多年来为了翻案,无暇顾及生意的损失。

一、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单独成章,而民事中的赔偿,在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因此,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被严格地限定于①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这三种情况,且之后没有“等”或“其他”,属于逐项列举的封闭式立法,因此不包括民事错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其中列举的民事诉讼法的法条就不列举了,此处用大白话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第一原告申请错误造成不该保全的保全了,而不是我们法院没有按照原告申请的内容保全,不赔;第二对方最后败诉了,当初他申请查封,造成的损失不赔;第三错判不赔。

三、从《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法〔2012〕32号)中来看,和民事有关的在第十一到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违法司法罚款赔偿、违法司法拘留赔偿、违法保全赔偿、错误执行赔偿,依然找不到错判赔偿。

其中第十四条,错误执行赔偿,是指“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属于执行错误而非判决错误。压根儿没有这个案由,就是说我国司法不承认这种案子,立案都立不上。

由此可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民事错判并不在司法赔偿的范围之内,即使部分案例作出了赔偿,实际上也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现实的妥协。

这么规定的立法渊源,笔者找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四)在起草过程中,有三个问题经过研究,拟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1、对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经法院改判后,应当按照改变后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义务,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外一般也是这么做的。”——来源:

但是,将民事错判有条件地纳入到司法赔偿的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理由至少有两个:

首先,这是弥补当事人因民事错判而遭受无辜损害的现实需要。就拿上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来说,仅规定错判被纠正后,已被执行的财产应返还,但第一,存在这种可能,即翻案经过了多年,当时基于错判已取得财产的对方当事人,现如今已无法回转,没有偿还能力;第二,很多人正如咨询我的这位当事人的情况,发生的往往是间接损失,包括为了捍卫自己名誉而花费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多年翻案,这些努力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虽然不是直接经济损失,但这些间接损失实实在在发生了,甚至彻底改变了人生轨迹;第三,如果并非对方当事人重大故意或虚假诉讼,这些损失的责任主要就在于法院错判的话,全部让对方当事人承担,难以让人信服。

其次,这是公平正义在立法、司法两个方面的体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国家赔偿法》其实并不应该忽略民事错案的赔偿,应该将其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有趣的是,上面胡康生同志对草案的说明中,开篇就引用了宪法里的这一条。

最后,让我们对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拭目以待吧。

二审错判导致保全失效,(再审改判)执行无门,可以要求法院赔偿吗

不能。

首先,法院不是债务人,并不保证债务一定得到履行。

其次,在诉讼活动中的保全实施,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与否,本质上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行为。虽然依照申请,法院一般都会作出。但这个裁定并不是法定必须作出,这是法院的权利,并不是义务。如果按照你的逻辑,法院如果直接裁定驳回申请,也是要向你赔偿了。这是不是有些可笑?

再三,你这个保全失效是因为法院作出了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产生既判力。在原审案件中,保全解除是完全的合理合法的。解除查封时,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存在的。这个行为并没有加重你的风险,减损你的利益。只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从原案件中消除了对对方的影响。

第四,提起再审后,判决书改判。当事人转移财产,或者出现其他法律事实,导致判决书无法执行。在这个事情上有两个关键:

1,财产不是法院转移了,而是法院依法解除后,当事人转移了。财产转移的行为是当事人作出的事实行为,而非法院的解封行为减损了你的利益。

2,还是回到起点。法院没有义务保障你的债务一定得到清偿。只要损失不是法院造成的,就没有赔偿义务。

故,法院给你赔偿不着,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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