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宅基地合同无效赔偿案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赔偿比例)
宅基地买卖无效十倍赔偿
宅基地买卖无效十倍赔偿
买卖获取的宅基地房子享有房屋拆迁的房屋赔偿款的,但宅基地的补偿是没有办法获取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买受方,就应当注意合同无效后,如何才能在明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将将损失降到或希望法院的判决能保障自身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转让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非法买卖的宅基地征收问题?
您好,这种情况确实维权很难。
因为农村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宅基地上的房子只能在同村同组的人之间进行流转。您这个是非法买卖的,那说明您可能不满足这个条件。那宅基地就还属于原主人的,即使找到了他,也不能确权给你;找不到他,那么土地补偿费是属于村集体的。给您的补偿款应该是房屋补偿,宅基地虽然不属于你,但房子属于你个人的财产,所以给你补偿这一部分,这个是合理的。
补充一个案例供您参考:
非本村村民购买了村内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时能获得补偿吗?
我国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农村的土地我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宅基地是可以继承的,但是不可以买卖交易,那么非本村村民购买了村内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时能获得补偿吗?
【案例】
2008年左右,当事人张先生从杨女士手中买下了一处宅基地房。向杨女士全额支付了13万元的房款后,张先生这个“外村人”搬到了村里。几年过去后,村里开始组织征地,这处农宅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这时候杨女士突然找到张先生,说自己后悔了,要把房子收回去,把13万退还给张先生。银货两讫了还能说反悔就反悔?张先生说:“她就是眼红拆迁款。房子都卖了这么多年了,卖房协议也有的,哪能她说要收回去就给她收回去?我翻建房子也花了不少钱,物价现在这么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张先生不是房子所在村组的集体成员,无权购买该村的宅基地房,所以最终判决张先生和杨女士签的购房协议无效。
所以,非本村村民购买了村内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时是不能获得补偿的。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交易,但必须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相互交易才是合法有效的,不然买卖合同是不可以成立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凡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像本案张先生这样的案例,实践中并不在少数。卖房人为了获得利益,明知交易不合法,还是选择将宅基地房屋出售;而买房人也出于种种考虑,买下存在隐患的房子。而当房屋涨价,或者房子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时,卖房人又会主张合同无效,争夺拆迁补偿利益。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宅基地买卖合法吗 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
宅基地买卖合法吗?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本文将介绍宅基地买卖合法性以及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
宅基地买卖合法吗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情况
根据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分为售房者和购房者两种情况。
对于售房者而言,基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我们也不难知道,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
1、集体组织外的成员。
2、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即:
(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
(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体情况上还未达国家标准;
(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并未分到宅基地;
以上就是农村房屋买卖可能会出现的全部情况,每一情况的具体规定或者操作方式都会有所不同,甚至能否进行买卖都有不同的规定。
二、宅基地买卖合法吗
宅基地买卖合法吗?回答这个问题,不仅要结合上面农村房屋买卖的情况,还需要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故而其处置情况应该有以下几方面:
1、如果是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即根据上文分出来的三种情况,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该成员通过申请宅基地的方式一般是不会被允许的,因为这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则通过法定的程序可以依法申请得到一处宅基地。
然而,这是不是代表着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不能购买宅基地了呢?并非如此。尽管法律规定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并不妨碍村民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只要售房者自己有其他住处,并且双方达成合意,宅基地是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的。
2、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购买宅基地建房,则是不允许的。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而集体土地则只能是组织内部成员所有。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即便已经购买,一旦将来农民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法院是肯定会作出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的。
综上所述,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需要分情况而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般是可以转让买卖的,而对于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想购买农村宅基地则是不允许的或者说风险非常大的。故而,提醒广大购房者注意这个问题,近年来已有很多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被判无效的案例,相信能给大家一个明确的信号。
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xx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 具体位置编号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5 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 3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 万元, 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 3 日内付清。
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 25 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25 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未尽事宜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 O 年 月 日
宅基地买卖无效咋赔
法律分析:宅基地买卖无效,因该买卖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请问宅基地证转让后,房子被认定为违建,买方反告卖方,要求把房款原额退还
根据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是禁止向农村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出售的,也就是说,如果你将宅基地卖给村外人,该买卖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是无效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是国家最早出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宅基地政策的时间。如果是1999年之前卖给城里人了,是没权利要回去的。
案例:
村民何某在2001年以1.9万元把村里老屋卖给了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老王,然后17年后的今天,反悔了。老王已经在房子里住了17年,并且花了好多钱把房屋重新修整,当然不愿意了,于是何某就把老王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双方15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自愿退还当初购房款、要求老王归还房屋。
由于本案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老王是城镇户口,故何某与老王签订的《契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老王取得的房产应当予以返还;老王支付的房款,何某应当返还;因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均有过错,根据房地产评估现值18.34万元,老王支出的鉴定费1000元,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老王获赔近15万元。
这种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并且一般农村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所以买卖房屋后一般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属于合法的买卖关系,土地使用权也依法转让给买方,那么房屋买卖后一般都不允许收回。如果买卖属于非法转让,那么合同是无效的,可以依法收回房屋。
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农村房屋,此时就需要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户农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也就是说农民卖了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后,自己就没有宅基地了。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就要重新论案了。
1、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情况;
2、有无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3、受让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4、转让时间、约定形式、协议履行情况;
5、出让方是否为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利人,有无无权处分的情形;
6、转让行为有无按规定经过审批;
7、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意见;
8、买受人有无再行转让的行为。
老家的宅基地如果一朝卖出,又要不回来了,此时,又想回家定居,以下两种情况也是可以考虑的。
1、重新申请
例如老李原来住在甲村,后来落户到乙村,如果经过乙村村集体的同意,是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在这里,如果没有落户至其他村子这一前提,是不能重新申请的。
2、在村集体内部重新购买
如果买卖合同确实已经生效,又没有落户到别的村子,还可以考虑在村集体内部重新购买。这里需要重申的是,户口没有签到别的地方仍是本村集体村民面貌。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否则不予过户。
一、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
1、买卖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合法有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使用,具有福利和保障性质,只能由本村的村民使用。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买卖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合法有效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买方为“城镇居民”,认定无效
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于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使用,具有福利和保障性质,只能由本村的村民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的买卖纠纷处理办法
1、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5、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转让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