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溺水学校有责任吗(学生意外溺水死亡学校赔偿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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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溺水死亡学校法律责任学生溺水死亡学校是否有法律责任,一般因情况而定:1、学校在规定上课时间或周末、节假日时间内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校验,没有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况下,学生溺亡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在放假期间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法律客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学生溺水后学校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放假期间学生溺水的,学校没有责任。法律规定,在放假期间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学校在放假前都会做假期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

法律客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在周末溺水死亡学校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学校无过错,周末不属学校监护管理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溺水死亡学校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学生溺亡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学生是在非上学时间或在正常上课时间段内上下学途中溺亡的,学校不存在监管责任,因此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学生是在上课期间外出溺亡的,学校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溺水死亡学校法律责任

学生溺水死亡学校是否有法律责任,一般因情况而定:

1、学校在规定上课时间或周末、节假日时间内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校验,没有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况下,学生溺亡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2、因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导致学生溺亡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3、在明知学生身体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的情况下,未予以必要注意导致学生溺亡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4、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外出,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溺亡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5、如果在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溺水,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旷课溺水,学校承担了次要责任,是基于什么责任

保护责任和管理责任。作为教育机构,学校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学校在履行保护责任和管理责任方面存在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旷课溺水,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是基于学校的保护责任和管理责任的。次责即次要责任,是指在承担责任时,承当相对于主要责任来说更小的责任。

学生假期溺水身亡,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假期溺水身亡,学校无责任。有以下原因。

放假期间学生溺水,学校没有责任。只有在学校里面发生了事故,学校才会承担责任,但是在出了学校后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都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并且在放暑假之前,学校都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学校已经做好了该做的工作,所以在发生事故就不归学校管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预防学生溺水警示

1、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可采用校园广播、板报、班(队) 会、校园网络、集中教育等多形式多渠道,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做到每天放学时都给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并作好详实的记录。

2、切实做好警示工作。学校可以组织人员对校内及校园周边的池塘、水库、湖泊、河流等水域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相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禁止下水洗澡、游泳、嬉戏玩水等警示标志。

3、切实做好家长告知工作。学校还可以结合实际修订并发放《防溺水告家长书》,要求家长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学生防溺水安全工作。同时,要求家长签字后在交回学校存档。有校讯通的学校,每天可坚持给家长发短信,提醒家长做好学生各方面的安全工作。

学生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

学生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费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学生溺水学校有责任吗?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非类似于家长的监护人职责。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学校是否尽到监管责任是决定学校是否对溺亡学生赔偿的关键,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的履行,应以属学校管理的时间及管理的场所为限。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时受到伤害的,学校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适用上强调了3个条件:

一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应在学校监督管理范围内,

三是学校有过错。自身应当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明知到山塘游泳具有危险性,仍进入游泳的行为,系自身的冒险行为,最终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学生暑假溺水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暑假溺水学校没有责任。

只有在学校里面发生了事故,学校才会承担责任,但是在出了学校后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都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并且在放暑假之前,学校都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在暑假期间,无论多热,最好是不要去河里游泳之类的,以免溺水。

学校也已经让每位同学发一封信给家长,叮嘱家长看着孩子最好是不要去河里游泳,学校已经做好了自己该做的工作,所以在发生事故就不归学校管了。

在暑假期间学生溺亡如果学校被家长要求承担责任的话,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比如学生是在学校补课期间外出溺亡,学校就可能有责任。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维护学生的安全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但是我们还是要依法治校,明确各自的责任,不然照此下去,真的会给过国家造成巨大的浪费。

当然,也希望我们的家长提高法律意识,做好孩子的监护责任,不要孩子发生意外都去学校大吵大闹,而是应该自我反省,毕竟家长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

防溺水安全知识六不准:

1、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3、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6、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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