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坐牢时间怎么算(判刑坐牢后,没钱赔偿会怎么办)
坐牢是怎么算时间的
法律分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服刑人员是指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服刑人员在监管场所表现好,可以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罚中判刑六个月的起止时间是怎么算的
当我们在看一些案件宣判时,有时法官会判罚犯罪分子刑拘六个月,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判刑六个月或许只是一个概念,它的具体实施和具体含义大家都可能不是很清楚,那么判刑六个月究竟属于什么判罚呢?
刑罚中判刑六个月的起止时间是怎么算的
刑罚是针对触犯《刑法》法规的犯罪分子制定的惩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依照《刑法》法规对案件进行侦查分析,最终对其宣判不同的服刑期。有的刑期为一年;有的为六个月,刑期长短各异。首先,判刑六个月应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执行刑期满6个月即刑满。其次,同一罪行的刑期也可折抵,其原则是判刑前,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可以判缓刑吗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刑罚是法律对于犯罪分子有力的惩罚,当一个犯罪分子被判刑六个月,那么该人是要到监狱进行执行刑罚的,刑满即可释放。对于一些表现良好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其也可以申请缓期执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判刑七个月怎么算
违法犯罪除了需要罚钱,还需要判刑坐牢,但是判刑时间是根据犯罪情节严重来定的。如果判决下来了之后,怎么知道那个判刑时间是从何算起,具体是怎么算的?针对这个问题,我准备了以下资料帮助大家了解,希望能有所帮助!
判刑七个月怎么算
七个月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七个月即可。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坐牢从拘留开始算时间吗
算。
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的,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一日的刑期。虽然民事民事主体被拘留的时间并不会被算在坐牢的时间内,但若是该犯罪嫌疑人在最终被判处刑事处罚时,是被判处承担有期徒刑,此时被拘留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一般来说,拘留的期限和可以折抵的期限是相同的。
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话,则超期部分肯定应该赔偿。“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