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损失如何赔偿(债务重组的损失计入)
债权人债务重组损益的计算方式为
债权人债务重组损益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三)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四)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债务重组的优势:
(一)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强强联合。例如,燕啤酒收购惠泉啤酒实现同行业强强联合,收购后扩大了市场份额,提高了两家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巩固了燕啤酒的行业龙头地位。
(二)促进集团公司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企业通过向集团公司购买相关资产和业务,或者集团公司通过吸收合并企业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使集团公司与企业相同或相关业务进行整合,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的整体运作和管理水平。
(三)促进企业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企业通过出售低效或不具有发展潜力的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将资金投入到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或通过收购其他企业进入新的产业领域,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
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
债权人债务重组的损失包括: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因执行重组计划,而给债务人减免的债务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重组损失如何计算?
计算债务重组损失的办法: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用固定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时,怎么计算债务重组的损失
一、用固定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时,怎么计算债务重组的损失
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
因为你的这个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可以确认的,
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债务重组时,重组资产以公允价值做为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到期后怎么办
需要及时进行偿还。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得知投资贷款到期后,如无法按期归还,原则上只能办理重组。
三、借款人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固定资产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正确
债务重组损失怎么算
债务重组的损失应这样计算: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计算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计算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3、其他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的损失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债务重组损失的处理:债务重组是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基础上的事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收回,因此在会计上被确认为重组损失,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在重组日确认的一笔坏账,基于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直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而不在“管理费用”或“坏帐损失”列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重组损失怎么计算
法律主观:
计算债务重组损失的办法: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等。
法律客观: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五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六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的计算
1、债务重组利得:
债务重组利得=重组前债务账面价值-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豁免债务-预计负债-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
2、债权重组损失:
先计算差额=重组前债权账面余额-收到偿债资产公允价值-豁免债务-重组后债权公允价。
上述差额大于坏账准备的,重组损失=上述差额-坏账准备。
上述差额小于坏账准备的,重组损失=0。
扩展资料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另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这一点,我们将在本书第五章第二节“营业外支出项目——债务重组损失的差异分析”作详细说明。现将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1、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
2、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
3、第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形处理。
债务重组损失
法律分析:债务重组损失是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会计上按资产账面价值结转)。
法律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后债务重组损益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2)债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
对于实际收到或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等,以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价值入账;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本不产生损益。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等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4)相关税费的确认。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入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5)涉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涉及到补价时,会计处理上可视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对补价的处理,二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
法律依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