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冻结另一方财产(一方欠款会冻结配偶的吗)
离婚法院能冻结夫妻一方借款吗
法律主观:
夫妻有一方被冻结财产另一方是否会受影响?
是的,另一方会受到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是共同的,因此,一方被冻结财产,另一方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是共同的,因此,一方被冻结财产,另一方也会受到影响。例如,如果一方被冻结了房产,另一方也将无法使用该房产,也无法从中获得收入。为了避免受到影响,夫妻双方应该尽量避免被冻结财产,并且应该尽量做好财务管理,以免发生类似情况。此外,夫妻双方应该尽量避免发生纠纷,以免影响双方的财产归属。总之,一方被冻结财产,另一方也会受到影响,夫妻双方应该尽量避免被冻结财产,并且应该做好财务管理,以免发生类似情况。
夫妻一方被起诉另一方的银行卡会冻结吗?
一、夫妻一方欠债被起诉另一方的银行卡会冻结吗
1、夫妻一方欠债被起诉另一方的银行卡可能会冻结。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一方债务不是用于婚后家庭需要,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另一方的存款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冻结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形有哪些
银行卡会被冻结的情形如下:
1、被司法部门冻结;
2、长期不动户被银行转为久悬户。 不过一般只有单位帐户银行才实行;
3、作为质押、保证,开列存款证明也会冻结;
4、其他原因,如银行系统出错,银行工作失误,为保证自己利益不受损失,银行也会冻结,但这种情况银行事后会通知。
夫妻一方欠款会冻结另一方账户吗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银行卡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如果该债务属于个人,则不能冻结夫妻另一方财产,因为冻结一般只涉及当事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贷款无法偿还另一方资产会冻结吗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
一方欠款会冻结配偶的吗
婚姻期间的夫或者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负有偿还责任。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法冻结妻子的银行账户。
【拓展资料】一、《冻结财产的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财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院制作的冻结裁定,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实施的一种暂时剥夺其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