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怎么取得的
保险人如何才能取得取得物上代位权后
法律分析: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途径
法律分析: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针对的保险标的损失状态是( )。
【答案】:C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 , 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 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 , 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 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
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条件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沿革信息引用统计。
物上代位权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 物权 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二、 物上代位的条件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来取得的。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三、物上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 合同 ,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行使保险代位权都有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行使保险代位权都有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2.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