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简述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答案】:(1)确定方式
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判例确定,第二种是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第三种是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成文法的规定。
(2)设定标准
行政赔偿范围除受归责原则限定外,还有两项标准:即行为标准和损害标准。
①行为标准。行为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归责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②损害标准。损害标准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予以赔偿。我国行政赔偿主要以实际物质损害赔偿为原则。
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类型
行政救济的种类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属于司法机关的救济途径。行政救济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免受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三种救济方式的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免受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根据相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类型如下: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给付和行政救济区别是什么
1、行政给付:政府主体给特定人群(穷、烈属、灾民等等)发钱发物资给优惠,比如五保户的救济金,烈士抚恤金啊。政府本身没有做错什么,纯给好处的。
2、行政救济: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有错,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公民申请行政机关恢复或者补救自己的损失,这个时候,政府就要行政救济了。就是政府做错了,该赔人家的。
3、行政救助与行政给付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给付包括行政物质帮助、行政供给和行政补贴,而行政救助即行政给付中的行政物质帮助,是行政给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给付范围的大小不同,行政给付在给付范围上要大于行政救助。但二者在理论基础、实施主体等方面是一致的。
4、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有三种,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救济方式均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免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简述司法赔偿的范围
司法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赔偿。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刑事侦查、监狱管理机关。司法损害赔偿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司法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赔偿。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刑事侦查、监狱管理机关。司法损害赔偿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试述行政赔偿范围?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前者指国家对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不赔。后者则指国家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器城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上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赔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为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收入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20倍。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5、造成财产权损害的,能返还财产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财产已被拍卖的,给付拍卖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如何扩大赔偿标准的范围
(一)增加人身权中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权利受损赔偿标准
(二)不仅赔偿直接损失,还应有限度地赔偿间接损失
(三)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合理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2、精神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
①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几类特殊情况
实践中,需要对以下几类行政机关行为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作进一步的确认:
①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一般来说,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而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授权,由于其财政独立的欠缺,由派出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比较适宜。
②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则只能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作被告。
③批准机关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