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有什么(监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等,将使工程监理变得有名无实,最终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有着同样的危害性。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和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所谓旁站,是指对工程中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地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有时甚至要连续跟班监理。所谓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的巡查监理。所谓平行检验,主要是强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应及时进行检验。对于关键性、较大体量的工程实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检验的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工程质量监理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有哪些
1)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制造者。五方直接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的关键因素,与工程质量的最终结果密切相关。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台过程中的各环节,通过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都能完全执行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这就形成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既是对五方直接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实物质量的监督评判者,又是工程质量的制造者。监督不严,就会失去保证质量的基础,评判不准或自身违反规范标准,将会制造质量问题。因此,在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程度上,建设工程五方直接责任主体和两方间接责任主体均起到关键性作用。
(2)依法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建设执法单位是建筑市场环境的维护者。市场环境优劣,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恶劣的市场环境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具备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缺少内部质量监控环节,外部监督工作难度大、效率低,工程质量状况可想而知。因此,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建设执法单位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房屋使用人及相关的其他社会成员是工程质量的直接受益人或受害者。工程质量好,他们受益,工程质量留有隐患,直接威胁他们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只要他们对这一问题具备主观意识,其对工程质量的关心度将会很高,就会自觉地参与到工程质量监督中来,这种非职务监督力度将会很大,其作用不容低估。
拓展资料:
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力量和最终把关者,不论外界环境如何,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监督把关。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法律依据:《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该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是长期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当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等需要追究责任人的事故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往往处于不知所措或惊慌失措的被动状态。用辞职来形容他们此时的处境再合适不过了。本文试图通过对工程监理责任边界的研究,明确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事故责任。一、工程监理的责任范围工程监理的责任范围应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与工程本身有关,现场管理不同于工程管理,前者是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后者是监理的责任范围。对于任何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都没有追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责任的依据。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脚手架的搭设、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的操作等。,不构成工程本身,所以即使发生责任事故,监理企业或监理方也不应承担责任。其次,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来源于业主的委托。任何监理企业都不能在业主委托之外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因此,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还要对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二、工程监理责任的依据监理企业责任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理。”该法明确规定,监理企业应实行投资、工期和质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委托合同执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几项特定事务,也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全部一般事务。”以上两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揭示了“协议大于法律”的市场经济基本理念。《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本法界定了工程项目强制性监理招标的范围。与本法相配套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条明确规定,以合理低价中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不仅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还规定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监理责任的来源应主要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来体现。目前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业主的所有责任都可能委托给监理企业。我们认为,监理企业应认真研究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关于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尽量在委托监理合同中补充可能涉及监理责任的内容并予以明确规定,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委托合同将是监理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监理事故责任的最基本依据。三。工程监理责任的认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工程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不作为行为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2.监督人员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未制止或责令立即整改的;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暂停施工指令的;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5.违反监理合同的其他不作为行为。(2)失职或渎职:1。监管人员违章指挥或下达错误指令;2.按资质等级签订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4.相应的检验项目未进行检验,或者与现场监管相对应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进行现场监管的;5.转让监理业务,造成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6.违反监理合同的其他失职或渎职行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一些监理责任的界定非常困难,因此成立工程监理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管理体制以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检查设计是否合理,检查施工图纸有无错误,检查施工部门是否按图纸施工,保管施工档案,做好善后工作。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是
法律分析: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 对施I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监理对工程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监理对工程负的责任有: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什么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工程质量问题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工程监理责任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工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二)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质量问题监理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也就是在法定的情形下,才会有监理责任的承担,这种责任限于恶意串通以及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进行验收颁证的情形。监理责任也主要和工程监理单位或员工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