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造成5年征信赔偿多少
造成他人征信失信如何赔偿
征信管理条例中关于赔偿的规定主要是征信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征信业务活动的情形下,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时间是2013年3月15日,其制定目的是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征信管理条例全文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表明我国正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给我造成5年征信赔偿多少
法律分析:如果借款平台接入全国征信系统,那么你逾期不还款则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中,而且不良信息会保存五年。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由于银行工作的疏忽给我的征信造成了不良记录,还有3年来的损失,他们银行不给赔偿,我该怎么办
因为银行方面造成的征信逾期,可以提出个人征信异议申请,有三种途径。
1、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
2、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
3、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若自己提出的异议申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申请人还可以向央行征信部门反映、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发表个人声明。
拓展资料: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