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没有追及效力是什么意思(债权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债权有追及效力吗
法律主观:
一、物权与债权的效力区别
1、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2、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3、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5、权利的效力不同。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3。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6、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
7、转让限制的不同。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
8、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除了民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其他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对物权给予保护。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的保护一般限于民法上的保护。
二、民法典规定什么不得抵押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物权的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以上就是关于物权与债权的效力区别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物权与债权在客体效力性质等方面都是有所差别的,但是他们也不是独立的互相之间也是有联系的,我们既要了解区别也要了解联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追及效力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一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权利质权有没有追及效力
实践中存在很多担保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而出质现象在当今社会十分常见。那么权利质权有没有追及效力?什么情况下质权生效?质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权利质权有没有追及效力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权利质权有没有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善意取得制度”可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但是权利质权没有追及效力。
二、什么情况下质权生效
(一)动产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权利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
从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看,权利质押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立时除需要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需要质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生效的条件。质物的移转占有包括三种方式:现实占有、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让与。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押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押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追及效力是物权具有的一种效力,但权利质权的转让是需要交付和合意的,所有人并不具有追及权,权利质权也不具有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什么意思
追及效力意思如下: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一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拓展资料: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相互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在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例外: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的顺位次序时,依其规定;若数个物权并非平行的存在于同一物上,而是前后相继地发生在同一物上,则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设立的物权。
2、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指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
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的时候,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例外:基于租赁权的物权化。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优先于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偿效力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