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转成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吗)
抵押房屋买卖纠纷如何处理?抵押的房屋买卖有效吗?
现在很多人都会拿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贷款,但是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并不是像想象的那样简单,如果中间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容易引起一些纠纷事故,在碰到了抵押房屋买卖纠纷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该怎么处理,那么下面来说说抵押房屋买卖纠纷如何处理?抵押的房屋买卖有效吗?
抵押房屋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登记,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购房者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权要大于购房者的权利。但如果购房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该房屋已出售,而后为实现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后,出卖人就该房屋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者的请求权。
3、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购房者与抵押权人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房屋设定抵押权并经登记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权与购房者权益冲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4、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5、如果出卖人已通知抵押权人的,对该物的处分已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提前实现其债权;如果已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购房人仍然买受的,属于买收人自愿承担风险,法律上也不保护这种情形。
抵押的房屋买卖有效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3、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担保,还款能要回房子
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担保,还款能要回房子
一、关键词:房屋买卖,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1.典型案例:
2011年,老杨夫妇因生意需要向小王借款70万元,约定2014年还清。2013年,因老杨夫妇眼看无法按约定还款,应小王要求,老杨夫妇与小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暂时过户给小王,待3年后由老杨夫妇再赎回此房。如老杨夫妇到期无力赎回,小王有权另行处置房屋。缔约后,老杨夫妇将房屋过户给小王。2015年,老杨夫妇还清全部欠款本息,但小王却拒不将房屋返还,老杨夫妇遂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杨夫妇与小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夫妇二人对小王借款的让与担保,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即双方借款的本息,因为老杨夫妇已还清全部欠款本息,因此老杨夫妇关于要求小王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懂法重点:
1、让与担保的效力如何?
让与担保,一般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关于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上述约定应属无效。本案中,老杨夫妇与小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有让与担保性质,故被依法确认为无效。
2、让与担保与一般房屋买卖有哪些区别?
实践中,面对不断高涨的房价,债权人为获取超额利润,往往辩称双方系真实买卖而非让与担保。因此债务人树立证据意识,妥善订立合同极为必要。一般而言,让与担保与房屋买卖有如下区别:有无关于担保债权的约定;有无交接房屋的约定及履行行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等等。总体而言,作为债务人有必要认清二者区别,留存证据。
3、被迫签订让与担保时债务人应如何寻求救济?
一旦遇到纠纷,债务人可从民间借贷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个思路寻求救济。其一,民间借贷纠纷,此时债务人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即可,诉讼中可一并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本人名下;其二,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可以前述会议纪要为据外,债务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拿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