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工程款没有施工(已支付工程预付款但不施工)
以签合同为名工程项目而没有工程属于诈骗吗
法律主观:
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手段——错误认识——财物控制转移。其中,错误认识处于双重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结果事实,又是一种原因事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因欺骗手段导致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导致财产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如果被害人错误在先,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如:甲为达到承揽某一工程项目,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资质,不惜支付数万元预付款或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过程中,甲出现了事实不能。这一不能,是甲本身过错所造成,应自己予以承担。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经发现错误,需要纠正,而行为人知道对方错误,不但不给予协助纠正,相反,通过自己的行为导致错误方错误认识延续和程度加深。这种情况的产生,应视为是行为人积极作为方式所至,应认定其涉嫌合同诈骗。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工程还未开始施工但是所有的验工计价都已经做完了工程款也付完了算违法吗?
这肯定是违法的。
按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未验收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不得交付使用。 此列其实是以工程建设之名,透支工程建设的后续工作。这会工程的实际实施带来很多隐患:由于工程已计价、验收,工程款已支付完成,实际施工时,很难控制施工的实际工况与已预估验收的情况一致;
发生质量、成本、安全纠纷或问题时,容易产生扯皮推诿现象,执行难度很大;
对参建各方的工程管理极为不利;
由于工程已验收、支付,施工时,容易租制烂造,管理混乱;
由于上述原因,容易受到相关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或处罚。
律师你好!建房过程中,房东已按照合同进度付款但承包商没有全部履行合同工程实际进度。目前承包商(欠款
问:律师你好!建房过程中,房东已按照合同进度付款但承包商没有全部履行合同工程实际进度。目前承包商(欠款)已经无力再建付款进度工程和后续工程。请问承包商是否构成经济咋骗?谢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工程欠款怎么办
1、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及调价方法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比如将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约定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价款增加部分作为让利,否则不能请求追加工程款。
2、合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条款有效地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
3、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事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故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应当签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延误、开工延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增加、指令变更等。签证载体包括:签证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数据电文等。
4、诉讼时效内依法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5、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当发包人严重违约时,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7、107、113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