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单位处分(不予起诉政务处分)
不起诉事业单位人员处分依据
存疑不起诉的该单位人员,会被开除公职,并且要求支付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起诉决定以后单位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不予起诉以后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的单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检察院不起诉后需要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等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如果是存疑不起诉后期检察院可能还会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六)有关告知事项。
检察院不起诉单位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检察院不起诉后的处理是: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醉驾不予起诉单位如何处理
醉驾不予起诉的,则单位不会进行开除处理,只会进行轻微处分或者不予处理。检察院不起诉是因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或虽构成犯罪但应当判免于刑事处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醉驾不予起诉的员工,不会被单位开除。
醉酒驾驶(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等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
醉驾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醉驾不起诉单位最轻处理
醉驾不起诉只是不受刑事处罚,受行政处罚,没有最轻处理。行政处罚一般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局移交的诉讼案件,在审查以后,认为驾驶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追求其刑事责任,从而不去法院起诉。这种情况,驾驶员需要遵守当地的车管所的处罚就可以了。
醉驾的处罚规定:
1.酒后驾驶机动车会被暂扣驾驶证,时间为六个月,而且会被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在一千元到二千元之间。如果因为之前有过酒驾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将会被拘留十日内,罚款金额一千元到二千元之间,将吊销驾驶证。
2.如果驾驶员驾驶的是营运车辆,将会被拘留十五日,罚款金额五千元,在五年的时间里边不可以重新考取驾驶证。
3.醉酒驾驶车辆,将会由公安局约束,直到酒醒了,将其驾驶证吊销,追求其刑事责任,在五年的时间里边不可以重新去考取驾驶证。
4.如果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是营运的车辆,那么在酒醒以后,将会吊销其驾驶证,追求其法律责任,在十年的时间里边不可以考取驾驶证,在重新考取了驾驶证以后也不可以驾驶营运车辆。
5.如果酒后驾驶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就会构成犯罪,将会被追求其法律责任,将其驾照终身吊销,终身都不可以考取驾驶证。
醉酒驾驶的国有企业员工如果依法被免于刑诉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不得开除。如果醉酒驾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可以开除该员工。
事业单位人员醉驾不起诉的的处分是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进行查看处分。醉驾一般是不会影响子女上学的,只要没被刑事处罚,才不会产生影响。
醉驾判决书下来是不会立即执行的,判决书下达后会有一定期间的上诉期,过了上诉期当事人不上诉的,就会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不予起诉单位如何处理
单位可给予开除处理,免于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当免除刑罚所做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不等于法院认为构成犯罪。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是有权利予以开除处理。
起诉标准: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