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死亡后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多少(退役伤残军人死亡后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多少)
退伍军人死亡补助标准是多少?
很荣幸为您解答。退伍军人死亡补助标准如下:1、丧葬费军休干部去世后,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金军休干部去世后,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3、特别抚恤金特别抚恤金由军休干部原部队所在大军区后勤部门将经费拨给省军区后勤部门,再拨给安置地管理部门后,由安置管理部门发给其家属。法律依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残疾军人死亡后丧葬费标准
残疾军人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如下:
1、丧葬费军休干部去世后,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金军休干部去世后,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伤残抚恤的对象:
1、伤残抚恤是以特定伤残人士为优抚对象的抚恤形式,抚恤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伤残抚恤。非现役军人的伤残抚恤待遇由民政部负责。2013年民政部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对属于民政部负责的几类伤残抚恤对象作出了规定;
2、伤残的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伤残抚恤针对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三种情形作了详细说明。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可见,伤残等级的评定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残疾性质和伤残等级的评定部门依据军人是否为现役来确定。残疾等级评定可分为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
综上所述,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 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 内因 工伤 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 护理费 由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残疾军人死亡后丧葬费标准
法律主观:
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 工资 ×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举个例子,若某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地区2018年的丧葬费就统一按24000元计发。丧葬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即家属实际安葬逝者所花费的金额多于领取安葬费,也是没有额外补贴的。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退伍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2022年抚恤金标准表如下: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死者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死者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死亡为4000元;因工死亡为5000元;死者死后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伤残军人死亡后抚恤金是补几个月的多少
伤残军人去世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具体标准以当地情况而定。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伤残军人死亡抚恤金的有关政策规定: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役军人伤残七级死亡抚恤金是多少
法律主观:
退役军人七级伤残,由政府发放伤残抚恤金的是因公或因战的,退休后因病去世享有以下待遇:1、由民政部门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2、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七级优抚伤残军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七级优抚伤残军人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死亡赔偿流程: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2、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4、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