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收取中介费违法吗(政府工程收取中介费违法吗知乎)
介绍项目收取中介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给他人介绍工程,收取介绍费是合法的。个人通过合法的私人关系,通过正当的途径,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属于居间服务,介绍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介绍人经过努力促成交易的,有权收取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介绍工程收取中介费合法吗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目前建筑市场大环境下,由于信息与资源的不对等,工程居间行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各环节是大量存在的。即便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制约不能做到对所有施工企业的公开,因此催生出获取工程信息的有偿服务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市场的必然。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居间合同原则上因属有效,居间费的收取也属合法。但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工程中介费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收取中介费的标准是:房产交易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房产交易额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房产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 贷款担保 、 法律咨询 等服务。中介费是合法的收费项目,只要不超标 ,法律就支持 。
介绍工程收取中介费合法吗
问题过于宽泛,一般来说,介绍工程,如果存在相关的合同关系,并且中介服务费按照合理标准收取,并提供了相关劳动的,收取中介费就合理合法。
但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或者严重超出正常水平收费,又或者是对非法行为进行中介(如买卖违禁品的),没有履行义务就要求支付的,收取中介费就不合法。
法律分析
根据问题描述,结合债法理论,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享受中介服务者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并使其成立后”支付报酬。
中介合同不具有要式性,这里的“合同”并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呈现,“介绍工程”,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因此只要中介机构能够举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意的,就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中介合同,因此如果之前确实有过相关承诺的,中介也确实履行了服务的,委托者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服务费;
但如果是之前没有过任何表示的,“中介”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可以不用进行支付——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因此也可能构成诈骗行为;
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希望绕开中介人,节约相关费用的,事后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然应该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背后的逻辑是,既然双方已经“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了协议,那么,就视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内容”,因此合同自然对双方产生效力,这种情况下请求支付中介费就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按《合同法》建设工程中介费是否合法
按《合同法》建设工程中介费不合法。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不能进行居间服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对招标人的招标信息和情况很难详细了解,这时引进专业的居间人代理进行招投标或者协助进行投标相关事宜是可以的。
工程中介费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工程中介费收费标准以双方协商为准,没有明确规定费用收取标准。从我国民法典方面来讲,建筑工程中介合同中规定收取中介费这样的做法是不理且不合法的,我国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的表示了,居间合同的费用是以居间是否成功而言的,成功了则可以收取报酬,不成功就没有,但是可以有相关必要支出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