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恶意抢注商标侵犯了什么权)
恶意抢注商标投诉索赔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恶意抢注商标投诉索赔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恶意抢注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其情节,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申请注册商标有以下条件:
1、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3、商标要有显菩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
4、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
商标注册流程如下:
1、确认商标主题、样式、注册类别等,再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通过之后提交图标样式;
3、准备商标注册申报材料;
4、递交申报材料;
5、等待商标局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即完成了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恶意抢注商标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恶意 抢注商标 的 赔偿标准 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前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这个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能够赔偿多少钱要看实际损失,以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二、构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前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 管辖 ,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 商标 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认定被告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的关键。这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4个条件: 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 驰名商标 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 注册商标 、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四是被告具有恶意。 三、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举了4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 一是为商业的目的将他人驰名 商标注册 为域名的; 二是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是曾 要约 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是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一种情形,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恶意抢注商标是属于恶性商业竞争的一种,给正当商业行为带来严格经济损失。法律规定恶意抢注商标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商业损失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损失的程序可以取消其不当的商标使用行为,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要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