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的共同债务怎么还
甲、乙、丙三人为丁做担保,丁病故而贷款未偿还,剩下的人该怎么办?
多人为同一笔贷款保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份额保证,即甲乙丙三方在60万以内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额度;还有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在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均对这60万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丙三人为丁做担保,丁病故而贷款未偿还
借款人,属于第一顺序还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贷款担保人为第二顺序还款人。银行内部贷款呆帐处理规定:因借款人死亡,其遗产偿还贷款后的不足部分,列入贷款呆帐处理。本案中,借款人死亡,但有贷款担保人,因此,此笔贷款不能列入贷款呆帐处理。借款人虽然死亡,但第一顺序还款人依然是原借款人。因此应该是,借款人遗产归还贷款后的不是部分,由贷款担保人偿还债务。
司法实践当中,甲、乙、丙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主动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主张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从而迫使债权人提前向债务人丁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丁的遗产,以利于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
剩下的人该怎么办?
逾期不还,银行也会起诉,一旦起诉,甲、乙、丙不还的话,也是会成为失信人。后期的生活,工作都会受到影响。同时,刻意不还,法院还是强制执行,冻结银行卡和相关资产来偿还本笔贷款的!那时候就得不偿失了!最后,还是建议不要轻易为别人做担保!签了担保就是要负责任的!无论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电影电视都有很多相关案例,大家应该都有见识过,结果都是很被动的!
三个人债务有二个人愿意承担偿还可以吗?法院还会执行那个人吗?
法院的执行一切按照法院的判决为准,法院的判决认定三个人为债权人,三个人为债务人,这三个债务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判决三个人是按份责任的情况下,这三个人都应当按照比例进行,支付欠款,如果法院判决认定三人为共同赔偿债款或者是共同连带责任。那,那么债权人可以向这三个人,其中任何一个要求支付欠款,支付欠款的这个,债务人再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三个债务人,其中两个人主动愿意承担债务,而且主动履行了债务,债权也同意免去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债务,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的,法院不再执行那个债务人
判决书判三个人共同承担还款,原告应该找谁要钱
法律分析:所有人共同对债务负责,可以找任意一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法院会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企业债务纠纷,三个人共同担保?请问下可以债权人可以指定某一担保人全部还款?
可以的:
限额共同保证与全额共同保证规定:
依数个保证人之保证份额情况,可作此分类。
数个保证人于共同订立或分别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可以约定担保同一债务的全部而成立全额共同保证,也可以于未约定保证限额时依法推定为全额共同保证。全额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无分别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而任何一个保证人也均有此义务,因而无论数个保证人对其连带关系有无约定,均构成连带共同保证。
如果各保证人仅对同一债务的某一份额或不同份额提供保证的,则成立限额共同保证。这里所谓的限额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既有联系也有一定的差别:在限额共同保证中,若数保证人分别担保债务的不同部分,保证人之间无连带关系的,成立的是“限额按份共同保证”;而若数保证人共同保证主债务的相同部分(如两个保证人于共同缔结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共同保证1000万元债务中的500万,而不是各分别保证500万),则于此限额内发生数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所成立的应是“限额的连带共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