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时效重新算的情形(债权时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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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债权转让后的诉讼时效法律关系确定法律主观: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债权人转让债权产生纠纷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存在法定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进行计算,这里的重新计算是指之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经完全失效,然后从头开始计算,目前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因此重新计算的时间也是三年,三年后诉讼时效届满。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时效法律关系确定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债权人转让债权产生纠纷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两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还款要求,则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多久

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是三年。存在法定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进行计算,这里的重新计算是指之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经完全失效,然后从头开始计算,目前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因此重新计算的时间也是三年,三年后诉讼时效届满。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是三种: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民事诉讼时效抗辩如何提出

(一)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三)新规定列举了四种情形,出现这四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种情形分别为: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适用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__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主观:

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广义的债权涵盖了主债权、抵押权、保证债权,因权利性质各自的不同,法律对前述三项权利所谓的法律保护期间表述及规定各有不同。 在未向 法院 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主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为诉讼时效,抵押权因其物权性质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具体表述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保证债权则设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相衔接的特殊制度。 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我国《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 诉讼时效中断 的效力。 基于上述规定,自逾期未还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 债权人 通过寄送催收函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可中断,自中断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为期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的行使期间 (一)抵押权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抵押权的行使在何种条件下应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对此《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6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所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均系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为计算基准,区别仅在于前者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等长,而后者的时长为诉讼时效后再加两年。 《物权法》的颁布时间晚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且效力层级也要更高。因此,债权人的抵押权利应参照《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二)确保主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如债权人希望抵押权利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关键在于确保主债权一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因在于抵押权系一项从权利,法律对于抵押权的保护强度不应高于主债权,若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则抵押权当然也不应单独地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就促使抵押权始终处于法律的行使期间而言,笔者认为尚有如下的具体要求: 1.在未对主债权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及时对主债权中断诉讼时效 如债权人对主债权决定暂不提起诉讼的,因法律规定有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故债权人应通过发函等方式向 债务人 主张债权以中断诉讼时效,确保主债权始终处于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内。 考虑到抵押权对主债权的从属性,及在现行规定下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等长,故当前主流观点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亦能够随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断。为避免在之后的诉讼中,抵押人提出认为债权人仅主张主债权,怠于主张抵押权等抗辩,宜在通过发函等方式催收主债权时一并主张抵押权。 2.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应一并向法院提起抵押权主张 同时由于实践中法院对《物权法》第206条存在不同的解读,如果债权人仅对主债权提起诉讼的,不排除在法院对主债权作出判决后,认为诉讼时效即告结束,抵押权行使期间亦将终结。故为避免法律风险,应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一并向法院主张抵押权。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债权人若要确保抵押行使权利的,关键在于保证主债权始终处于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内,此外无论债权人通过发函催收还是提起诉讼进行催收,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应一并主张抵押权。 三、保证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 保证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分为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一般由当事方自行约定,保证期间最长约定为二年,而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限,保证期间主债权人始终未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消灭。 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 连带责任 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基于该规定,债权人应在融资债权到期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自主张之日起保证期间告终结,开始另计算诉讼时效,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中止、中断规则。 综上所述,债权人可一并向相对方主张所有的主债权、抵押权及保证债权,主债权、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并重新起算,而抵押权亦可始终处于行使期间内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网也向您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何认定

如果确实 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就面临无法实现的可能,但也不是肯定不能要回。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是从应该还款或付款时起算。另外,也要考虑时效中断或中止等法定情形。有些债务表面上看超过2年,但不代表超过诉讼时效,最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1、借款或其他债务未明确偿还及履行时间的,时效从催要后才开始起算。比如一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时效并不是从借款时起算,而是从出借人开始催要后才开始起算。2、催要或主动还款行为,可引起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如果在时效未到前,债权人有催要行为或者债务人有偿还部分债务的行为,可引起时效中断,其法律后果是催要或偿还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得如果主张时效中断,而债务人不承认,得债权人举证。实践中,很多口头催要或承诺,最终可能会面临无法举证,如果不能形成书面文件,要考虑及时起诉。当然,如果时效确实已经超过,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代表绝对不能追回债务。比如: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能主动偿还债务也是可以的。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承诺可继续偿还债务的,时效也可以重新计算。再比如:一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也是可以 到法院起诉 的,在法院审理期间,如果债务人没有以时效超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在判决时就不能以时效超过为由不支持这项债务,也就是仍存在胜诉的可能性。

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195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提起诉讼。

二、申请仲裁。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五、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七、申请强制执行。

八、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九、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十、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十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十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五、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十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七、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十八、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转让 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债务人 之日起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7日,张某欠李某工程材料费4500元,书面约定2004年7月31日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2%付利息,逾期后张某未向李某清偿。2005年9月11日,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拒不向王某履行义务。2007年9月3日,王某将张某诉诸 法院 ,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8月1日起算至2006年7月31日止,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9月11日受让债权次日起算至2007年9月12日止,王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首先,从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看,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是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时效制度又规定了 诉讼时效中断 、中止等制度,此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因此,在适用这些制度时,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时,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第二,我国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笔者认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这一合同债权转让的通知行为,同时包含了 债权人 债务催告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对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的适用问题上,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第三,2008年9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本案李某将其持有对张某的欠据转让给王某,并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同意。完全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起诉时,最高法院此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由此也能印证笔者的观点。 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网也向您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的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讨债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受到损害以及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当事人因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损害和债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义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待有关程序终结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3、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衍生问题:

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债权转让后不会造成诉讼时效中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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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时效限制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债权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 ...
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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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的例子(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举一个例子,比如抵押权,抵押权人,对于他人,即使是所有权人,侵害抵押权的行为,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还可这样理解:债权请 ...
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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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吗(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的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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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期间限制(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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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有哪些情形

法律主观:在我国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形包括企业合并和合同承受,合同承受就是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之后转移给第三人导致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 ...
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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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否起诉债权人(债务人能否起诉债权人确认诉讼时效的情形)

此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义务,,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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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时效的适用条件明确(债权人撤销权最长时效适用)

诉讼时效届满是不会导致导致实体权利的消失的,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是不会导致导致实体权利的消失的,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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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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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哪些)

第三种是依 合同当事人 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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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追诉时效重新计算(债权追诉时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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