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作为乙的债权人告丙(甲是乙的债权人,乙是丙的债权人)
甲欠乙十万元,乙跟丙说甲欠自己的钱都归丙了,并告诉甲让甲把钱给丙。现丙问甲要钱,甲可以拒绝给钱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不可以拒绝给钱。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甲为乙的债权人
基于物权的救济办法。此题的题眼在于有权占有,而且题设周延,市面上的一些分析和对题目的质疑都有未抓及要点之嫌。
丙善意取得质权,所以其占有是有权占有,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承担该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乙基于物权追及有权占有人,在原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对有权占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比较:如果甲是捡到的电动车,出质给了丙,那么丙无法善意取得质权,仅是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善意无权占有人事实上不享有质权,随时可以被乙追回,此时该物的毁损灭失,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以上。
乙可以抗辩甲,则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因此乙可以拒绝丙的付款请求。这句话
乙是债务人,甲是债权人,丙是债权让与人。当债权让与丙,丙请求乙付款时,乙对甲的抗辩同时也让与乙对丙的抗辩。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66/67/68,乙对丙的抗辩有以上三种。
甲根据合同对乙享有债权。后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但是没有通知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
您好,根据题干的描述,本题答案为【BC】
【解析】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根据上述规定,甲转让债权无需经乙同意,但是应当通知乙。由于甲没有通知乙,则该债权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因此B、C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甲的债权转让只要通知乙即可对乙发生效力,不需要经乙同意,因此A选项错误。另一方面,经过受让人丙同意后,甲转让债权的通知可以撤销,与乙是否同意无关,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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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