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当事人死亡一审有效吗(二审中当事人死亡是否发回重审)
上诉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二审终结诉讼,一审是否生效
肯定不生效的。
一、一审判决后,只要有一方上诉的,一审判决肯定是不生效的。
二、如果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的,一审判决才生效。现在上诉人死亡了,而继承人又放弃继承的,依法应当终结诉讼,此时,一审判决也就不存在生效的问题了。
1、债权,以遗产为限受偿,如果有剩余的,属于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二审诉讼应当继承进行,此时遗产的实际管理人是适格的被告,其有义务协助各债权人实现债权,同时,其在管理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应当优先得到补偿。
一审已经判决,但是被告上诉了,二审审理期间原告死亡了,需要终止诉讼并更改诉讼请求吗?
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决定是否终止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三种情形的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又有特殊情况的除外。都会终止诉讼.
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期间不允许改变。
二审原告死亡导致上述撤回,一审就生效了吗
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然就生效了。
但是,二审时原告死亡,并不一定就导致撤诉。如果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150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中止二审诉讼。如果属于民事诉讼法151条的情形,二审不应当准予撤诉,应当裁定终结一审和二审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如果是确认之诉,例如离婚之诉,在二审已经判决上为送达判决书期间,出现当事人一方死亡,是判决书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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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李律师(专业离婚律师):
判决书没有生效,应该是终结诉讼。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李律师认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以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为目标。
原告死亡判决书还有效吗?法院还制行吗?
原告死亡,判决书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死亡后,如果有继承人,继承人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原告的继承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必须立案受理,必须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两个效力,一个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执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一审判决在超过上诉期后没有上诉的判决以及二审终审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审结束后,二审未开庭,一方当事人已死亡,法院如何处理
一审结束后,二审未开庭,一方当事人已死亡,法院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
按诉讼当事人争议或申请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涉及财产,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人身关系诉讼和财产关系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民事诉讼的进行,依人身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的不同而不同。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身关系诉讼。
在人身关系诉讼中,由于人身权利义务具有专属性而不可转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予终结。如离婚案件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财产关系诉讼。
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因财产权利义务可以转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应根据死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无遗产、遗产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等情况来判定是终结诉讼还是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一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判决,终结诉讼;
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且继承人表明愿意承受原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依继承人、被告不提起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或依继承人、被告提起上诉而变更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死亡,且二审程序未启动的,诉讼依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
二审程序启动后原审原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终结诉讼。有遗产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变更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当事人,继续诉讼;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参加诉讼的,应缺席审理。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一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判决,终结诉讼;
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且有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诉讼依原告、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提起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或依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提起上诉而变更当事人继续进行。
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死亡,且二审程序未启动的,诉讼依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二审程序启动后原审被告死亡的,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终结诉讼;有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参加诉讼的,应缺席审理。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