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实现担保债权(担保债权的实现)
债权债务!担保7条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
债权债务!担保7条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
担保的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本文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重点条款,结合商业实务中的高频案例,进行阐述解析。
本文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的重点条款,结合商业实务中的高频案例,进行阐述解析。
01、“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解析:我们常常看到在债务发生、设立担保时,会对拍保人的担保范围设置的很死,不管有意无意,如果出现了担保人的责任超出债务人的责任范围,那么,担保人有权提异议、对超出范围的责任无需承担。
02、“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
解析:举例:张先生给李先生出借款项,李先生既把自己名下的福田一处房产抵押给张先生;又叫来好友王先生做担保人。还不出钱后,张先生就把前述人一并起诉了。财产保全时发现王先生账户里正躺着钱,张先生就在胜诉后把钱执行走了。此种情况下,王先生根据上述规定,就有权要求把这套福田房产依法处置并受偿。
03、“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第二十一条)。
解析:这个好理解,实务中常有主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不一致。比如,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是提交南山区法院处理:而担保合同约定的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处理,对于此种情况,则根据主合同走,即一并起诉时提交至南山区法院。
0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五条)。
解析:很多人都知道连带责任最重,把上述条款罗列出来,大家就明白如何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05、“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解析:实务中,经常有的担保措施是根据商业需要而创设的:只要没有无效情形,民法、商法上也都认可其效力。比如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
0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十八条)。
解析:笔者团队的多个客户都在交易中使用这种模式。这里的担保财产常见的是股权,即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之前,会要求借款人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先过户到出借人或其指定人的名下,附加一个股权过户担保。从解释中可见,当债务人还不出钱时,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注意,不能直接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07、“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十九条)。
解析:结合上述第6点再看第7点,就打消了债权人/担保权人的顾虑。即,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不能以股东方面的责任来要求债权人与实际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怎么实现担保债权
法律分析:1、保证,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
2、抵押,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变现。
3、质押,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使用。
4、留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 的定金数额。
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
担保债权主要的实现方式: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定金;代位权。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担保债权可以怎么实现?
一、担保债权可以怎么实现 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 债权人 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 债务人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连带责任 的保 证人 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 担保法 》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 抵押 《担保法》第33条 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法规 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 土地使用权 、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 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 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 汇票 、 支票 、 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 ;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 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 物权法 》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留置 《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留置权 主要适用于 : 保管合同 、 运输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六、 定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七、代位权 依据《 合同法 》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很多情况下,大多的企业会对不良债权的回收感到头痛,所以如果要担保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需要在合同有法律保证有效的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是仲裁,争取尽快的债权有效担保,这样便作为了最终实现债权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