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怎么办(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担保人怎么办
法律主观:
保 证人 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 1、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 强制执行 ,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另一种是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话,按法律规定, 担保人 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法律规定:担保人偿还全部 债务 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要求借款人归还担保人承担的全部债务。这也是法律设立担保人制度的意义所在。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务人不还债担保人怎么办
法律分析:1、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另一种是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话,按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要求借款人归还担保人承担的全部债务。这也是法律设立担保人制度的意义所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急求高手解答!银行贷款担保债权人无力偿还担保人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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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担保人的责任是相同的,履行的是连带责任,这10万元贷款也不可能分别给你们4人没人2.5万的担保责任,没人的责任都是10万元。
2、银行追偿的顺序是借款人,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银行就追究担保人的连带偿还责任,银行为了收回贷款,会首先向具备偿还能力的担保人进行追偿的。
3、银行会将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起诉,你老公没有偿还能力,最多是到看守所7天,那个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肯定是要把这10万本金以及利息拿出来的,不然银行会冻结他的账户,拍卖他的汽车。
4、一般银行如果追偿到位,是不会追究你的老公的责任的。
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啊!!!急急急急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按照担保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一般保证方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你看你这个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如是一般担保责任,在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拒绝还款。
你作为担保人要还多少,还是得看你是属于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的话,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也就是说会连同利息一起偿还。
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至于这个款怎么还,得看你们8个人当时担保时是怎么签署或是确定的了。
扩展资料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