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如何处理)
债务人为什么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无效
法律主观:
债务人 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 债务 仍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 破产清算 的申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务人对于多个债权人多笔到期债务只还其中一笔是否有效
一、依你所述,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三、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法院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1、多份法律文书;2、一份法律文书。(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1、企业法人;2、公民或其他组织;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4、一般金钱债权。(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3、一般金钱债权。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并挽救无果时,为了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向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除非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否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该行为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破产法三十二条: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的情况有哪些?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 财产受益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的规定。
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条与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都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本条所规范的是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是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
第二,本条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第三,对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的情形下才能撤销,而撤销第三十条第四项规 定的行为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依据本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成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六个月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到期,均不适用本条规定;如果该债务未到期,并且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则属于本法第三十一 条第四项规定的可撤销的行为。
(2)债务人必须具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尽管从表面上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个别清偿对于整个债务人财产来说是有利的,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因此,本条对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作了例外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