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案例)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必须向谁清偿
法律主观:
1、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清偿,但是债权转让没有 通知债务人 的,债务人可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 ,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谁主张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即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
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
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
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注会经济法,这几句话是什么意思?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1.题目一答案:让与人指的是让与债权的原债权人,受让人指的是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
2.题目二答案:比方说,ABC三个人,A欠B钱,B欠C钱,C又欠A的钱,这时候,B提出来,说我对A有一笔债权,现在我没有办法还钱,就用A的这笔债务来冲抵我欠C的钱,C也同意,B把自己对A的债权转让给C某。这时候,就变成A欠C的钱了。但同时,C本身又欠A的钱,这时候A就可以提出,你原本欠我的钱,现在你取得B的债权,那我要把你欠我的部分从这部分债权里抵销掉。
3.题目三答案:打个比方,例如:A向B借了5万元,规定2000年1月1日还钱。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为2000年1月1日到2002年1月1日,即2年时间。2001年1月1日,B仍然没有还钱,但是他又担心A着急,于是与当年1月3日写了一封信,向A说明自己现在还有一些钱没收回来,大概4月1日能收回,一收回就还A。这封信在1月5日到达A手中。这就构成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同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为2001年1月5日。
4.题目四答案: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人;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人。
债权转让后相对人是否改变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后相对人改变,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债权人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