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民间借贷构成诈骗(五种民间借贷构成诈骗、对欺骗手段财产会收回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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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存在以下行为构成诈骗:(一)使用虚假的证件和财产证明去贷款并长时间未偿还贷款(二)以虚构的借款理由来借款并恶意躲避债务(三)隐瞒事实(四)信用卡诈骗(五)借款人所借贷的数额远远高于其偿还能力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超过3人构成诈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如果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无论多少人都不会构成诈骗,如果通过欺骗、欺诈等行为进行借贷的,数额达到3000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民间借贷超过3人构成诈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如果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无论多少人都不会构成诈骗,如果通过欺骗、欺诈等行为进行借贷的,数额达到3000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民间借贷超过3人构成诈骗

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是民间借贷行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活动,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资金后出借部分给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挥霍使用的,则可能触犯了集资诈骗罪。

在民间借贷中,存在以下行为构成诈骗:

(一)使用虚假的证件和财产证明去贷款并长时间未偿还贷款

(二)以虚构的借款理由来借款并恶意躲避债务

(三)隐瞒事实

(四)信用卡诈骗

(五)借款人所借贷的数额远远高于其偿还能力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和本法第14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注:自《民法典》2020年1月1日生效后,以上分析内容与民法典冲突之处将参照《民法典》规定,结论可能不同。

民间借贷构成诈骗的情形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满足以下条件的,构成诈骗: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具备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间借贷诈骗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有借条什情况构成诈骗

一、有借条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

1、有借条构成诈骗的情况如下:

(1)在实践中,借款型诈骗犯罪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外观上很相似,都表现为借款人欠钱不还,而当借款人被指控为存在诈骗行为时,借款人往往会拿出借条、借款合同等出来证明双方是合法的借款关系,而非诈骗犯罪;

(2)借条的内容,一般是借款给双方的信息和借款数额,还款日期等。一般而言,还款日期的约定是一种归还意愿的体现,最关键的还是要看借款人是否采用欺骗手段和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有借条什么情况构成诈骗判定标准

有借条构成诈骗判定标准的情况如下:

1、由于借条诈骗与民间借贷的性质十分相似,借条诈骗罪不同于一般的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诈骗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所有诈骗成立的共同的要件。诈骗行为人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从而获得借款;

2、再者诈骗行为人对受害人隐瞒个人财务状况,使得受害人误认为其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被害人基于信任和对诈骗人财务错误认识而将钱借出;

3、行为上还可以表现为诈骗人通过欺骗手段直接骗取借条,然后进行毁灭,借条作为受害人唯一的债权凭证,一旦灭失很难向债务人追偿债务;

4、诈骗行为使得受害人处分财产,诈骗人就获得了财产,从而使得受害人财产受损。

民间借贷先扣利息构成诈骗

在民间借贷中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其性质是否属于诈骗,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此建议用户还是按照贷款合同上面的还款方式、还款金额进行操作,不要随意听取个人的建议,以免造成资金损失无法追回。

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属于违法行为。而诈骗是一种违法或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通常来说,区分诈骗还是正常借贷,先看当初借钱的时候,是否是打算偿还的,还是说从一开始就根本不想还。

只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时候,形式上的民间借贷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2、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3、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属于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这一条规定适用的情形,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

第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第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真实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对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利率的分歧进行处理。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方式如下: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就常理而言,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不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身份证与名字民间借贷是不是诈骗罪

不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身份证与名字向民间借贷,如果骗取超过3000元以上钱财就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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