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刑六个月羁押了一年(判刑六个月怎么算羁押三个月)
法院判决了 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既然判决了 那取保候审是不是也撤销了 实行缓刑了?
要等判决生效后撤销。《刑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影响子女吗?
判拘役、缓刑之后,对子女的工作和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因为这两种属于刑事处罚,会在档案中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对以后参加公务员考试、参军都会产生影响,拘役属于主刑的一种,是短期自由刑。
一、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影响子女吗?
有一定的影响,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意味着有犯罪记录,对子女以后参军或考公务员时会有一定影响,有些职位受限制。判处拘役说明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其子女尚未就业,之后可能不能通过审查,像公务员、事业编、选调村官、当兵等都不可以。
拘役就是主刑的一种。即将轻罪犯人短时期的监禁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他的自由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可以到一年。被判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构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致其恶习得到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
二、拘役的对象是谁?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会影响子女的发展,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犯人,可以判处拘役,因为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会在较短时间内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拘役的刑期有一定的限制,最低不能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被羁押一年了何时才判刑
法律主观: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羁押,指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审判的期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 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了三年六个月减去看守所羁押的一年半,在监狱还有机会减刑吗?
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减刑的。
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对于刑事犯罪人员服刑期间减轻刑罚处罚,《刑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符合其中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或者应当减刑的。同时,减刑也必须按照其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二款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款第
(一)项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一年后,进入服刑,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还是能够减刑的,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一年零九个月(21个月)时间。
而实际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包括在羁押的一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