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走普通程序意味什么(刑事案件怎么立案程序)
法院走普通程序说明什么
一般案件的处理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送达情况等因素将案件办理程序确定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但由于法院案件量较多,需要的时间一般会更长。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与其它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现在:从体系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阶段按顺序相互衔接,体系完整,反映了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从内容上看,普通程序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内容均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并且对一些必要的诉讼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如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它们不属于某一个诉讼阶段,但对于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却是必不可少的。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体现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是不依赖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法院无论是审理一般的诉讼案件,还是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都可以只适用普通程序就将其审结。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法院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外,审理其他案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同时,由于普通程序完整、系统,可广泛适用于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于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针对性强但不系统完整,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凡是相应的程序没有规定的,就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的这一特点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反映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差异性和协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诈骗案,取保候审中,已经开庭审理了,在等判决书的时候,法院打电话来说转普通案件什么意思呢?
本案,原来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审理。本案,依提问所述,很可能是法院审理期限到期了,时间不够用而转为普通程序的。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
1、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